1樓:十二月的香草
不是不是
不是應該
審判程式有很多步驟,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之後,判決之前的程式,法院會經過這個程式,但要最重要的是看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如果調解不成,雙方無法達成合意,則法院只能進行判決。
關鍵是看雙方的意思。
但現在的人民法院大多喜歡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司法腐敗唄。
人法每年有調解結案的統計記錄的,如果百分比高的話,據說會有獎勵。
所以現在的人民法院大多喜歡調解結案。
你的這句話,只能這樣說,現在我國的人法審理的現狀是,以調解為重頭,儘可能地調解。
但就原則本身而言,沒什麼「應該」調解之說,只是法院喜歡那麼做而已。
2樓:慕容琪惠
調解是人民法院在進行判決之前的程式,但不是必須的,一定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如果雙方達不成合意,只能由法院按照法律程式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的原則首先就是自願、合法原則,自願是當事人自願進行調解且雙方都同意調解,合法是調解程式的進行,調解的內容和形式都要合法。若雙方不是都同意調解或較長時間達不成協議,法院就要終止調解程式,及時判決,而不應當久調不決,更不能以判壓調。
民事調解分為法院調解和非法院調解,前者又分為訴前調解和訴中調解。後者又分為仲裁調解和其他組織調解,
法院調解和仲裁調解都可以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生效,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一方不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對方有權以此調解書為依據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對受理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民案件,可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調解,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在答辯期滿前調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三類自訴案件中有兩類可以調解。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另外還有一種行政調解。
勞動爭議在申請仲裁前也可以先行調解,但不是必經程式,也不影響申請仲裁和起訴。
此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和解,但達成的和解協議只相當於一個合同,沒有強制執行力,只不過在仲裁中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裁決書。在民事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訴訟,可以要求法院根據和解協議製作判決書。
執行程式中不能調解,但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中止執行,若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中約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對原申請所依據的法律文書恢復執行。但不能要求執行和解協議。
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法院不予調解。
法律上規定「應當進行調解」的情況,指的是調解程式必須要進行,不能越過去,但不是指一定要有調解結果,更不是以調代判,久調不決。
民事訴訟法常識: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適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時,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包括調解活動的進行和調解協議的達成,都必須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1、程式上的自願,是指是否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人民法院不能未經當事人同意自行依職權調解或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調解的申請或由審判人員徵得當事人同意而進入調解程式;
2、實體上的自願,是指經過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當事人協商後形成的協議,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決方案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協議。
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應當是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既是對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調解的一種制度要求,也是調解成敗的關鍵。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依法進行,調解的過程和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1、程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包括調解的開始、調解的方式、步驟、調解的組織形式、調解協議的形成以及調解書的送達等,都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次是實體上的合法。
2、實體上的合法,是指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內容合法。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應當理解為調解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即為合法。這就是說,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並不是以嚴格適用實體法的規定為要件,這一點與判決內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調解程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民訴中哪些案件法院應當先行調解
5樓:匿名使用者
除離婚訴訟案件需要先行調解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婚姻家庭糾紛、合夥協議糾紛、標的額較小的糾紛應當先行調解。
6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哪些案件必須先行調解,只有婚姻法規定離婚案件必須先調解,才能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如何處理的規定
中國法學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張平指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實可能會對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產生極大影響,為避免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的矛盾,應中止審理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什麼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民事與行政同時存在糾紛,人民法院應該先審理哪
沒有先後順序,兩個案件按照各自的立案時間和審理期限,各自審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規定 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 登記 徵收 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