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時間 2021-08-30 09:58:46

1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於消滅。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標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

「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的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訴訟時效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保護時間為兩年。假若你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那麼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保護時間為二十年。如果在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間才知道的,保護時間仍然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二十年。

3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保護時間為兩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與第一百三

4樓:陳陳陳

135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版另有規定的權除外。

136條:【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也就是如果不是136條指出的這四項情況是1年訴訟時效以外,一般都是2年。

5樓:法界師者

民法通則

bai第135條是普通訴訟時效的du規定。同時zhi135條規定了法律dao

可以規版定不同於2年的特別權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就屬於特別訴訟時效。其他的特別訴訟時效還有:

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等。

6樓:張學增律師

第一百三十六條是特殊情形的訴訟時效。兩年是一般情形的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10

7樓:軟筆之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按照期間的長度,可將訴訟時效期間分為兩類:

1.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8樓:大大大大蔡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5、第三十三條,因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6、第三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二年,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分解來解釋,完整的闡述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縱橫法律網-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何向前律師

10樓:天津六月雪

不能,以前的適用以前的兩年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效是

11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特別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五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2樓:滿譽律師事務所

訴訟時效根據案件情況不同有不同的規定,短的1年,長的5年,還有最長時效20年。

第一百三十五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特別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時效屆滿後自願履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8〕11號 2023年8月21日公佈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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