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求解讀

時間 2021-09-07 03:45:42

1樓:博博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讀:(1)本條在一定程度上會出現不利於勞動者的結果。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法》該條規定即考慮到了勞資關係中資強勞弱,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一般處於弱勢地位的客觀情形,所以在法定形式上就變更勞動合同事宜對用人單位加以限制,避免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隨意調崗降薪調整工作地點等現象出現。

(3)勞動關係最顯著的特徵是,勞資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是有一定人身從屬性的隸屬關係,這種屬性使得勞動者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尤其是在職期間)向用人單位提出異議/訴求的可能性極低。

(4)事實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且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據此,當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侵害勞動者權利時,勞動者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而非所謂的一個月。

3.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到2023年的地方紀要,再到2023年全國層面的解釋,其間內容的變化一定程度上能體現勞動法律體系的「立法」趨勢及其大環境的變化。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太超前了,最高法院的權威解讀現在沒有,隨著解釋四釋出的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也沒有涉及這個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說白了就是已經口頭通知,並且已經實際履行了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就不要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了

4樓:且行且思

在工資條上簽名不產生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降低後的工資有沒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有,可以直接去申請仲裁。

如果沒有,你認為公司的做法構成剋扣工資的話也可以申請仲裁。不能直接起訴。

5樓:趙耀榮律師

請注意有除外的規定文字「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你的問題本身在條款裡就有答案了。

上海嘉之會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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