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時間 2021-07-21 01:40:38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地方單位用人不規範,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主管部門不給力勞動者發生工傷維權難成本曾高,時間長倒致部分勞動者寧願吃虧被逼與老闆協調解決。多數主管部門人員根本不會公正回答勞動者的諮詢內容,更有甚者還會勸勞動者小事沒有必要搞太麻煩時間太長等說詞。睜著眼睛說瞎話,擺著官架子。

真是為官一任,虧心一身。。。。。。

3樓:高昂雄雞

你說的倒是有道理。但訴訟選擇對了嗎?經過仲裁前置程式確定勞動關係嗎?

既然要走工傷賠付,那麼就要先確定勞動關係,然後再工傷賠償。不管確定勞動關係還是工傷賠償,均要經過仲裁前置程式。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樓:七臺河李陽平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有三十六條具體適用規定。

5樓:幸福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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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什麼?

6樓:匯法網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民法

屬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共計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理解

7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的是僱傭活動中的僱主責任。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解釋: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僱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實上是僱員承擔責任,僱主連帶,也就是先保證被害人的利益,要僱員或者僱主賠償都可以,如果僱主賠了,再找僱員要。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解釋:也就是職務行為。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地點,只要不是為僱主工作,而是做私人的事,造成損害自己負責。

8樓:律師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解釋: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僱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實上是僱員承擔責任,僱主連帶,也就是先保證被害人的利益,要僱員或者僱主賠償都可以,如果僱主賠了,再找僱員要。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解釋:也就是職務行為。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地點,只要不是為僱主工作,而是做私人的事,造成損害自己負責。

9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有新的規定,你可以查閱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二款如何理解!?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

條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條對發包方違法發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即對於給僱員造成的損失,發包方應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樓:零點起步

發包人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以本案中房主即是發包人。包工頭的僱工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應當由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房主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房主如果想免除賠償責任,應當舉證證明承包人包工頭有相應資質和安全條件,否則就不能免除他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房主在發包時就應當知道包工頭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和安全條件。

12樓:匿名使用者

發包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包工頭的僱工受傷請求房主承擔連帶責任,需證明房主知道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發包人」不一定必須為單位,房主也可以算作「發包人」。

14樓:朱秀榮寧卿

剛**過一個這樣的案子,我們**的是房主。我們這邊的法院認為房主與包工隊之間是加工承攬關係,不負責任。僱工收到損傷應當追究僱主包工頭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15樓:法律實務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是關於人身損害賠償中,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分擔方法的確定。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6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不論有多少被扶養人,所賠付的撫養費用也以賠償一個人的消費性支出或生活消費支出額為最高限額。給你舉個例子就非常清楚了,一個人被人撞死,他有兩個子女,父母均在,妻子已逝,沒有兄弟姊妹。這中情況下,四個被撫養人均只有死者一個撫養人,因此,按照該解釋的規定,沒個被撫養人都有權要求對方按照消費性支出或純收入,則應當賠償4倍,顯然不公平,違背了補償原則。

因此,才有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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