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與執行是否時效

時間 2021-05-07 20:00:55

1樓:北京中聖暉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的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果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照協議所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也就是說調解期間及調解達成的協議履行期間,時效是停止計算的,這樣規定比較合理,但其只針對民間調解,效力有限。對執行程式來說,一旦正式啟動,申請執行時效的任務已經完成,申請執行期間就變成了法院內部辦理案件的審限(執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問題。即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超審限或中止案件執行,那也是法院內部期限管理問題,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時效利益。

因此,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申請執行時效已沒有適用價值,時效中斷無任何意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明確規定了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不符合該條六個條件之一的,法院應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一般則應裁定駁回申請。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執行申請一般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影響,故不應產生時效中斷效力。

但是,法院執行中發現自己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的,若因此導致訴訟時效屆滿進而使權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則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應將該情形可以作為例外

2樓:只怕羊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中止執行的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款第5項規定作出裁定,包括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5種情形。

3樓:

申請強制執行時效是判決書生效後兩年內,執行無時效,

4樓:書香氣質華

法律規定申請法院執行的時效為二年,超過二年申請法院執行法律文書,法院不予受理。

5樓:虎嘯龍吟山裡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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