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什麼情況下可以中止執行

時間 2022-01-04 13:00:04

1樓: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不予執行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七十五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執行人可以申請中止執行,但法院應當不予支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等等。

3樓:

中止執行的情形,《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4樓:天津六月雪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5樓:潘孝詠雯

對方無財產情況中止,但若發現對方有財產,又可執行

6樓:昨夜星辰昨夜風

如果一直沒有發現財產就一直中止嗎

怎樣才能中止執行強制執行?

7樓:葉赫那拉聞多

怎樣才能中止執行強制執行?

1,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七)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八)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九)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2,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請對照!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執行人可以申請中止執行,但法院應當不予支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等等。

9樓:京東北

終止不了,除非你履行法院的判決,看這意思你肯定是不願意履行。

你在判決下達15日內沒有申請上訴,那你就是預設了判決,也喪失了上訴的權利。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執行中止和終結作出規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推遲或終止法院強制執行

11樓:一中小隊昞

一般就是和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提供執行擔保、出現執行承擔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正後的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不執行怎麼辦

12樓:華律網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13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一、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

二、執行立案條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第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檔案: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3、您的身份證明;4、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第三,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需要提醒您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主要包括: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三、法院受理與執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

四、舉證責任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的您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檔案。

申請執行人瞭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五、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八)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九)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六、案外人異議

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對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

七、到期債權

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八、迴避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員迴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在案件立案後確定執行人員時提出。執行人員有依法應當迴避情形時,應當自行迴避。

案件逾期未能執結若是由執行人員怠於執行造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更換執行人員。申請中應當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更換執行人員。

九、執行終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將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人死亡的;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的;被執行人無生活**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等。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十、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具體執行行為及作出裁定、決定等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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