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1-07 20:30:03

1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變更勞動合同,並已經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4樓:緱仁板子

江華律師解答: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提出變更要求、答覆及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簽訂後,在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但通常情況下,它僅限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當事人主體的變更。例外的情況是:「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樣,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依法訂立的原則,同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式,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一、提出變更要求。

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時,應事先向對方提出,並說明理由、內容和具體變更方案。

二、答覆及協商。

接到變更勞動合同要求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在確定的時間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見,協商解決。

三、達成書面協議。

雙方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後,應當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以上為您解答的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能變更和解除?

5樓:中地數媒

(1)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簽訂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要求對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補充。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的變更條件,主要有:

①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

②由於情況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有關內容。

③由於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可准予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還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所變更的內容無效,得不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而承擔相應責任。

(2)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①協議解除,是指在不具備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條件下,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②約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中由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③法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出現《勞動法》規定的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定解除的條件《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有明確規定:

第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又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為了切實保證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不受侵犯,《勞動法》在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同時,又對用人單位規定了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限制措施。用人單位具備了《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同時,又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優先。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勞動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6樓:華律網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哪些,什麼情況下要變更勞動合同?

7樓:小惜

江華律師解答: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提出變更要求、答覆及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簽訂後,在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但通常情況下,它僅限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當事人主體的變更。例外的情況是:「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樣,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依法訂立的原則,同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式,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一、提出變更要求。

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時,應事先向對方提出,並說明理由、內容和具體變更方案。

二、答覆及協商。

接到變更勞動合同要求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在確定的時間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見,協商解決。

三、達成書面協議。

雙方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後,應當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以上為您解答的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8樓:博愛傑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有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方式比較多,一般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就此有詳細的規定,比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第一,直接解除權,第二,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支付待通知金的解除權,第三,合法形式的裁員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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