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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的概念
建工團體意外險的全稱是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是建築安裝等行業為其工程專案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員工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建工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
1. 建工團體意外險
202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該規定在當時我國尚未強制施行工傷保險制度的背景下,針對建築行業存在高風險的特點,確定了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此時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
202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該規定正式明確在我國施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並非是是強制性保險。
2、工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完善符合建築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充套件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專案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專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工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
企業為員工繳納建工團體意外險是否能免除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後是否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覆函中提到: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並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務中認為,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性質不同。團體意外險是商業保險,自願購買,工傷保險屬於法定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團體意外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後,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僱傭關係中,臨時施工人獲得的保險金能否抵扣建築企業或實際承建人應承擔的賠償款?
一部分觀點認為不可以抵扣。根據保險法第39條的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故臨時施工人應得的保險金不能由建築企業或實際承建人受益。僱員個人受到人身損害,依法可以從僱主處獲得賠償,依保險合同可以從保險公司處獲得保險金,兩筆款項取得的依據與性質不同,且法律無相關禁止性規定,僱員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僱員本身作為弱勢群體,更應加大對其保護力度。
另一部分觀點認為可以抵扣。該觀點認為保險法第39條規範的是勞動關係,不適用於僱傭關係。建築企業或實際承建人購買建工團體險的目的是減輕自身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為臨時施工人謀福利,應遵從“誰出資、誰獲益”的原則。
企業賠償後,團體意外險的保險金請求權是否可以轉讓給企業?
保險金請求權: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自己作為受益人,而只能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作為受益人。
實務操作過程,建築工地發生了工程事故,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會對施工人員或其家屬進行一次性賠償,並與施工人員或其家屬簽署保險金請求權轉讓協議,約定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建築施工企業。雖然建築施工企業支付了一筆高於保險金的賠償款,但是如果其能夠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那麼其實際承擔的賠償金額是仍遠遠低於單獨按照工傷賠償標準需要自行承擔的賠償金額。但對於保險金請求權能否轉讓,理論和實務界存在著較大爭議,部分保險公司會否認該等轉讓協議的有效性。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可以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及專屬性,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金專屬於被保險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不能轉讓。
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屬於債權,受益人作為債權人有權決定是否進行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從立法本意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是認可人身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目前不少司法裁判案例中也是認可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的。
建工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二者之間存在根本區別,分屬不同的法律部門,由不同的法律調整,體現不同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替代關係和包容關係。企業應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可以選擇依據自身情況購買建工團體意外險,共同分散用工風險。
2樓:萊濮
工傷保險是在工作當中由於意外的時候收到傷害的時候賠償的保險!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是只有在建築工程的時候,第三者收到的意外傷害的保險! 檢視原帖》
3樓:小可心s4d斐蕽
工傷保險、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指企業必須提供近期工傷保險繳費憑證影印件,同時交驗原件(工傷保險請到註冊地社保中心辦理);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是指2023年8月1日以後有新開工工程的企業需要提供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繳費憑證,同時交驗原件。
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一、保險性質不同
1、人身意外傷害險屬於商業保險,保險方與被保險方之間完全是一種自願的契約關係
2、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保,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存在的法律關係不同
1、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係
2、工傷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
三、實施目的不同
1、人身意外傷害險是通過順應人們規避風險的要求而獲取利潤的一種經營行為
2、工傷保險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四、保費繳納方式不同
1、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費是由投保者個人承擔的,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予任何補貼
2、工傷保險的保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無需繳納,當企業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五、保障範圍不同
1、人身意外意外傷害險的保障是不分時間地點以及受傷原因的,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如果被保者因意外傷害導致殘疾,還可以按比例賠償殘疾津貼
2、工傷保險只對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六、保險****不同
1、工傷保險是貫徹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保險費全部由企業單位承擔,攤入成本,當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
七、法律關係不同
1、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法規範疇‚受國家法律法規調整
2、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經濟合同法調整範疇,由經濟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
5樓:仙豬侃片
1、實施保險目的不同。
工傷保險是**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人身意外傷害險商業性較強,以利潤為經營目標。
2、實施方式不同。
工傷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是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產生的。
3、實施範圍不同。
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勞動關係‚人身意外傷害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等價交換關係。
4、保險****不同。
工傷保險是貫徹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保險費全部由企業單位承擔,攤入成本,當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
5、保險金額確定和給付不同。
工傷保險金額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給付,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理賠金額則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確定的。
6、保障程度不同。
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於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傷害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決定。
7、法律關係不同。
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法規範疇‚受國家法律法規調整;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經濟合同法調整範疇,由經濟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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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是**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險種之一,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
目的不同:工傷保險是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一般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後,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遺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而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尋求利潤最大化。
管理體制不同:工傷保險是一種**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工傷保險是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社會保險法規的調整範疇。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範圍。
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適用範圍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方式是自願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籤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衝突嗎
大象保險 不衝突工傷保險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屬於社會福利的一種,與商業保險是不衝突的。不過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保險旨在保障大多數人利益,在實際操作中有很大的侷限性。首先,它只能賠工傷造成的損失,如果是意外或疾病,在工作場合之外發生的,就無法提供保障。其次,工傷保險只能報銷社保目錄內的藥品,進口...
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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