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原則上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期哺乳期結束後方可終止合同。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
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2樓:滕法**
試用期員工懷孕,公司應如何處理?什麼情況下能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孕婦也一樣。
女職工懷孕期間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可以辭退嗎
4樓:淮安浙江人
依照法律規定,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得與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並非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企業一概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企業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款是為了防止企業隨意辭退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是對婦女特殊時期的特別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不能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比如,1個月內遲到或早退3次(含)以上者為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規範及法律法規特別嚴重的行為,將予辭退。女職工對此應當明知,且應當嚴格遵守,但如果其在一個月內累計遲到六次以上,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違紀的事實。
女職工如果把懷孕的特殊情形作為企業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護身符,無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屬於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也就是說,雖然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依然應當遵守原勞動合同的約定,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依法履行工作職責,不得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5樓:圓點宋律師
女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能辭退她嗎?
6樓:韓飛律師
如規章制度合法合理,勞動者嚴重違反並達到可以解除的程度,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辭退員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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