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跟被借款人互不認識,這樣的借據是否生效

時間 2021-08-30 09:57:18

1樓:衝浪**優化

正規途徑簽訂欠款手續,無論借款人跟被借款人是否認識,都是有法律效力,是生效的。

借條(借據)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2樓:老法大

由於案例情況敘述的問題比較亂,我分析,該借條是小張看到了小王在一張空白紙上的簽名後,偽造了一張借條,藉以訛詐小王,否則小張不會被庭審。因此,這個借條從開始就是一個假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在成立之初就無效,那麼這個合同就是無效的合同。

合同雙方都不用履行。而這個借條上的小黃和小王與小張根本就不相識,更無從向小陳借款,因此,小黃和小王對這個借條不負任何責任。相反,小王可以向法院起訴書,要求小張賠償其名譽損失費。

3樓:橄欖山

我個人的看法是,借據上有小黃的簽字是要承擔借款責任的。法院是講證據和事實。

我的看法供你參考。

4樓:馬克思公爵

敘述完全不清楚,根本無法回答。。。。。

借條上,借款人,擔保人都是一人簽字,借款人和一方擔保人不知情,是詐騙嗎

5樓:崔戎戎

算詐騙。借條,今借李某現金10萬圓整,一個月還清。擔保人王某2011.

3.11沒有借款人簽名,時隔2.5年後李某找王某要錢,借款人也沒跑,還開一副食門頭,李某就不找他要,李某和借款人熟悉,王某和借款人是姨兄弟,李某王某互不認識,王某因親戚關係把事大意了也沒問1、這個簽名人沒有責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2、這種情況,不屬於擔保,或者說沒有形成擔保的行為。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

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是法律規定的連帶擔保責任,就是在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的話,出借方可以任意向擔保人和借款人要求還款,你可以在借條上寫清楚,要求擔保人負連帶擔保責任

借款協議和借條有何區別?

6樓:華律網

首先,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區別於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而之所以有人認為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有所區別,是因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約定相對比較簡單,例如一張借條,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機構的放貸合同都比較詳細和規範,因而導致認為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兩回事。

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因沒有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不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但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但當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後,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3年。

借款合同亦然。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因此,借款合同通常只會發生遲延履行,不會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通常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但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3.借款合同通常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8樓:戚廣利

借款協議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依據,借款協議、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約定成立;並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係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於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後,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絡;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絡。

二、 「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並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於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於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並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9樓:小刀小刀

最主要的區別

借款協議:不但記載了借用了多少款項,而且約定了借用款項應支付多少利息。最後,協議需要雙方簽字。

借條:只記載借用了多少款項,但對利息約定等情況缺少約定記載。最後,只有借款人簽字。

10樓:15817481245徽

關於這個問題,大家共同學習,共同進步。

夾縫中生存,不喜請忽略,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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