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時間 2021-08-30 10:39:51

1樓: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發現行政行為自身錯誤或者情勢變更不適宜執行的,可以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為了貫徹行政訴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宗旨,立法應當賦予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的權利。同時,為了平衡原告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立法賦予人民法院對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進行審查的權力。

1、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執行是否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例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一旦被拆除,當事人即使提起行政訴訟並勝訴,客觀上也不能恢復原狀,也難以用賠償來彌補損失。

2、審查停止執行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關於判斷是否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人民法院在進行審查時需與申請人的個人利益共同考慮,存疑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態度出發進行推定。

我國偏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採取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因此在對是否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懷疑時,應推定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樓:北京韋亮律師

1.被告決定停止執行的;2.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3.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請,以如果執行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統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3樓:丿灬黯淡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原則」是什麼意思?

4樓:燒貝殼

這是指在行政訴訟中,原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並不因原告的起訴而停止執行。

這是因為:第一,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責,而行使管理具有連續性;第二,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在法律上具有執行力。行政訴訟是要解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但究竟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審理結束後才能清楚。

因此,在訴訟期間不能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是,《行政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什麼是「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5樓:燒貝殼

這是指在行政訴訟中,原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並不因原告的起訴而停止執行。

這是因為:第一,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責,而行使管理具有連續性;第二,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在法律上具有執行力。行政訴訟是要解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但究竟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審理結束後才能清楚。

因此,在訴訟期間不能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是,《行政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6樓:商標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兩種規定指出無論申請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原先的行政行為不會停止,必須先遵照執行,然後再申請複議或訴訟。

簡述行政訴訟訴訟期間,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情形

嘩嘩嘩嘩 1 法律 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據此,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行政行為會被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如果當事人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複議 2 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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