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道簽訂保險合同時需要要注意什麼

時間 2021-08-30 11:07:27

1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保險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保險合同大都以格式條款形式出現,作為提供者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優勢地位,單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二、保險合同的構成不僅是保險合同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保險合同密切相關的其它檔案,如

《保險公司理賠規定》等,這些檔案、規定大多涉及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出險後理賠的重要依據,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保險人必須提供並作明確說明。如果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則有關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條款對消費者不產生約束力,保險公司不能據此減輕保險責任,違反合同義務。

三、準備投保的消費者要注意瞭解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防止經營者利用合同條款逃避或轉嫁法律責任。

四、簽約之前,消費者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合同條款的內容,比較保險費率的高低。對於不懂的內容,應要求保險公司作出明確解釋,並將解釋內容形成文字作為合同附件,成為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對於簽約前保險業務員只提供產品說明書,不出示保險合同、保險費率及其它相關資料的,消費者應拒絕購買。

五、對經營者提供的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關專家請教,避免因不懂專業而糊塗簽約,權益受損。

六、對於長期壽險,消費者收到保單後還有10天的猶豫期,在該期限內,消費者應再次審查保險合同及有關資料,發現問題及時詢問,如不滿意儘快退保。

2樓:關漠莘金枝

1.確定繳費年限和保險年限2.投保人資訊2.一定指定受益人4.險種的保險責任,看看這些和講的是否有出入

在籤保險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

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2)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儲存。

  (3)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4)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鑑於保險關係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5)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保險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簽訂保險合同的注意事項

4樓:愛喝粥

一、締結保險合同需要遵循的程式

保險合同屬法律行為分類上的雙方行為,相對立的雙方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民法上有關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尤其是意思表示及合同的規定也適用於此。在保險合同的性質中已論及保險合同應為不要式合同,即諾成合同。保險合同雖然是不要式合同,但在締結的過程中,仍應遵循下列程式:

(一)投保人的要約

投保人的要約表現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簡稱為投保。投保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投保要約。投保只是投保人單方的意思表示,非經保險人接受,不產生保險的效力。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使得投保的基本形式表現為書面形式。

在實務上,投保體現為投保人向保險人索取投保單,並依其所列事項逐一填寫而將之呈交保險人的行為。保險人向投保人提示或者交付投保單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要約。

(二)保險人的承諾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諾的人成為承諾人或受要約人。承諾有效應具備三個條件:

1、承諾須未對要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2、承諾須由受約人本人或其合法**人作出。

3、承諾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合同一經當事人一方作出承諾,即告成立。

在由個人**人或者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推銷人壽保險的情況下,通常認為,投保人遞交投保單和首期保費表示投保人作出要約。保險人可以根據投保單的條件簽發保單,接受投保人的要約。如果保險人在投保人生存並保持健康期間作出承諾,則該合同即告生效。

如果保險人要求提高保險費率等條件則視為拒絕投保人的要約,並作出反要約。投保人必須接受保險人的反要約,否則當事人之間不能成立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在反要約被接受之前死亡,就沒有合同存在,從而不必支付死亡保險金。

二、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準為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備。如果欠缺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發生任何效力。所謂「成立要件」又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別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一方為保險公司,一方在壽險為投保人,在產險多稱被保險人)、標的(即合同內容,包括承保範圍、保險標的、保險費、保險期間等必要事項)及意思表示(要約與承諾一致)。至於特別成立要件,則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問題。

如果因合同特別約定將保險合同認定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麼保險合同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才能成立:

1、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一致;

2、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簡稱簽單);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交付第一期保費或一次性躉交(簡稱交費)。

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就保險條件(標的、費率、危險)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險單的製作與交付,僅為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也即證明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保險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並不是自始繫於保險單。

換言之,保險單的製作與交付,是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其作用雖可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但並不是說明保險合同的成立以保單的製作與交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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