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指紋沒有口供沒有物證能否定罪

時間 2021-08-30 11:14:12

1樓:職場spring老師

只有指紋是否可以定罪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的。即使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是必須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2樓:趙輝煌律師

可以通過指紋鑑定來得出結論。如果證實是某人所為,則構成盜竊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定罪的。

3樓:

孤證不能定罪。必須形成證據鏈條。

4樓:戚廣利

只有指紋沒有口供、沒有物證就不能定罪。

指紋屬於證據的一種,如果只有指紋,沒有其他證據就不能定罪量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5樓:

孤證 就是唯一的證據

一般是人證物證 相結合的

關鍵其實不是定罪證據 只要你同事能拿出 沒有犯罪 的證據那法院是不會定罪的

6樓:二月鳥

恐怕不能,現在做一個假指紋太簡單了。

通過指紋可以定罪嗎,販毒沒有物證可以定罪

7樓:

單純說,指紋是不能夠定罪的。

指紋鑑定雖然是法定的證據型別之一,是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及手段做出的權威性結論,在案件偵破中具有重要意義。但它對案件的定性,其作用和證明力不能是絕對的。必須有相關佐證一同形成證據鏈條,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之一。

因此,只有指紋鑑定結論,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是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的。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選)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六)鑑定意見;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附錄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選)

第二條 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第三條 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

第四條 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式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

第五條 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沒有物證可以定罪嗎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沒有物證,不可以定罪。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內五條,對一容

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如果沒有人證物證,只憑口供能否定罪

9樓:love只是天使

不能定罪。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確定罪與非罪:

定罪的主要任務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根據行為性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具有特定的性質。因此,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就成為定罪的主要根據。

各國刑法一般都以行為性質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只要具有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構成犯罪,無論這種行為的情節輕重。

(2)根據行為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考慮行為的質,而且還要考慮行為的量,即犯罪的定量因素。換言之,並非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一定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行為的嚴重程度。

區分罪與非罪的上述兩種標準與各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關。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大多區分重罪、輕罪與違警罪。

因此,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一概視為犯罪,然後再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分別按照重罪、輕罪與違警罪處理。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定量因素,因此,只對某些性質嚴重的行為逕直認定為犯罪,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尚需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確定此罪與彼罪:

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也是定罪的任務。每一種犯罪都具有特定的違法蘊含,並且在刑法上作了不同的法律評價。因此,在定罪的時候,應當嚴格地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便正確地適用刑法。

確定輕罪與重罪:

犯罪有輕重之別,根據同一犯罪的輕重,刑法往往規定了兩個以上量刑幅度。我國刑法是根據情節與數額區分輕罪與重罪的,因此,正確地認定犯罪情節與犯罪數額是區分輕罪與重罪的關鍵。

10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

如下: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解答完畢,祝好運!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你是什麼事情?

沒有物證只有人證可以判刑嗎?

12樓:youth小杰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並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證明手段。

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並受國家的訴訟法規範所調整和制約。

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

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13樓:糖醋文字

這個問題比較簡單```

沒有物證也只要其他證據合法有效

認定那個人是**或者職務侵佔罪

那麼檢查機關可以對你以共犯提起公訴

因為你們事先合謀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行為

所以````````

可以起訴你

但是你有證據當然可以用來證明你無罪嘛

而且實際上來說

刑事案件

公訴機關起訴你

那麼就是由他們提出證據證明你有罪

如果他們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你有罪

那麼你就是無罪的

就這麼簡單

至於你說的只有口供的問題

那是你認為只有口供啊

檢察機關可能會調查出其他的能作為證據的東西

有人證物證沒有口供能立案嗎,如果沒有人證物證,只憑口供能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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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光有口供,沒有其他認證物證可以作為判刑依據嗎

如果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來佐證口供的真實性,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 物證 二 書證 三 證人證言 四 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 鑑定意見 七 勘驗 檢查 辨認 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 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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