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內容,什麼是一事不再理原則,永不能再起訴

時間 2021-09-06 16:06:24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華律網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該條是我國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

3樓:明月高樓

行政法上才有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和一事不再理的處理規則

4樓:假不亂真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民事訴訟法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是什麼?

5樓:受傲之心思

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重新起訴。第二,本案判決之後,就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統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訴。

這是從當事人角度講,不得再起訴,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故稱為「一事不再理」。

判決和調解的離婚案件和收養關係案件的除外.民事訴訟法中雖然沒有規定這一原則,也未在法律規定中提出這個概念,但是有相應的法條,其實際意思是與一事不再理相一致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

什麼是一事不再理原則,永不能再起訴

6樓:華律網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該條是我國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一事不再理原則

bai,是指判決或裁定已

du經生效的案件,除

zhi法律另dao有規定者外不得再起訴版

,也不得在受理的訴訟原則權。

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於羅馬法,近現代刑事訴訟法普遍將其作為保障被告人人權的一項訴訟權利。但基於不同的理論基礎和價值評判,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對該原則採取了不同的態度。大陸法系國家接受了該原則"既決案件"的理論,發展為既判力理論,並對該原則的例外-刑事再審制度設定得較為完備。

我國的刑事再審制度則排斥了該原則,且與國際公約相違背,有必要進行重構。本文試就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源及理念進行論述,並就我國刑事再審制度的重構提出粗淺的看法。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應遵循的國際準則。

法律上為什麼有「一事不再理」這樣的規定?

8樓:華律網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該條是我國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

9樓:淳于夏蓉

有這樣的法律條文嗎?還真的沒有聽說過。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麼小日本徵用亞洲婦女做***的事件不就是不能再告那些狗東西了嗎?

事實上不是還有受害者在繼續申告嗎?連國際法都沒有這樣的條文,那麼中國有這樣的法律條文就有些不是說的「以人為本」了吧?這是不是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攻擊中國的人權問題的一個藉口呢?

當然還包括很多方面的事例。像北京交通卡這樣的事例只能說是國家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某些方面還有漏洞吧。也有些自相矛盾。

這是很無奈的事情,社會飛速發展,但是法律法規的建設卻總是跟不上。這樣就難免出現這樣或者那樣自相矛盾的事了。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區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1、含義不同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行政訴訟: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

民事訴訟中法條依據: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受理情況不同

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一事不再理原則

1、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再起訴,也不得在受理的訴訟原則。

2、經異議裁定而核准註冊的商標,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宣告無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應遵循的國際準則。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行政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一般都是參考民事訴訟中的這一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被普遍視為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淵源。該條款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第二,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標準

(一)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明確了重複起訴的構成條件,按照該規定,法院應從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三個方面對後訴是否構成重複起訴進行考量和認定。

當事人相同。按訴訟法理論,當事人的「同一性」並不僅限於前訴與後訴的當事人名稱相同,即使數量不同也不影響構成重複起訴。比如前訴為多人共同訴訟,則只要後訴中訴訟請求與訴訟標的與前訴相同,則無論前訴中共同訴訟人是否全部參與,都不影響構成重複起訴。

因此,滿足該條件的關鍵是,後訴的當事人是否是前訴裁判中所約束的人。

2.訴訟標的相同。訴訟標的相同是指訴訟物件相同,即前訴和後訴的當事人所主張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係相同。

該條件是判斷訴訟標的同一的核心要素,目前對判斷訴訟標的觀點各抒己見,但都莫衷一是。

3.訴訟請求相同。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通過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同一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相同的實體權利的主張。

若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請求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前訴與後訴的訴訟請求有所不同,但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裁判結果,就構成實質上的同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何理解「發生新的事實」是能否被法院受理的關鍵點。

其中「發生新的事實」,需滿足以下條件:

1.「發生新的事實」是指生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的事實,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實,也不是當事人在原裁判中未提出的事實。

2。原審裁判結束前已經存在的事實,當事人應主張而未主張的事實,不屬於「新的事實」。判決生效後獲取或製作的,用以證明裁判生效前已發生事實的補強證據,不屬於「新的事實」。

3.「新證據」的提出不能等同於「發生新的事實」,只有新提供的證據能證明雙方爭議的主要糾紛,也證明了新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注意:

新的證據必須是生效判決書做出後新發生的。

擴充套件資料:

另外在行政處罰中也參考「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一、何為「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同種類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於防止重複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按此規定,「一事不再罰」可界定為:

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個規範,還是數個規範;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罰款只能一次。

參考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 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 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 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 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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