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在哪裡

時間 2021-09-06 16:05:24

1樓:

1、處理方式上,有所差別。仲裁:傾力調解,儘量協商一致。法院:儘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於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2、審案水平,顯然有差距。仲裁:雖經過專門訓練和考核,但法律水準上一般略遜於法官,其審案有時過於關注細枝末節,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點;法官:

經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3、舉證的嚴格程度,要求不同。仲裁: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後補交證據;法院: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符合法律上「新證據」的要求),不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事實認定上,側重點不同。勞動仲裁:以儘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為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法院:

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以證據反映的「法律事實」為基礎。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區別主要有:

(1)受理機構不同,其性質也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審判是由人民法院負責。

(2)受理案件依據不同,仲裁以仲裁協議為基礎,實行協議管轄,人民法院無需達成協議,實行強制管轄。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仲裁庭組成及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指定,而審判庭的組成和審判人員完全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4)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是公開進行,而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是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也不公開。**時沒有旁聽,也不接受任何人採訪。

(5)一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我國法院是兩審終審制;而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不能上訴

3樓:

仲裁委員會可以裁決,但是不能強制執行。

4樓:堵開誠

仲裁委員是法院最後判決。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在**

5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6樓:類螺

仲裁是協調的作用,法院就是法律執行了

仲裁委員會仲裁與人民法院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7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8樓:制己制理

仲裁是一次終局,不能上訴;訴訟目前是二審終審。

9樓:乙驪豔

仲裁的內容非常豐富,兩者區別多了去了

首先法律依據就不一樣,總之內容非常多

各個法律的內容是不一樣的

有的法律規定,要先仲裁,才能去法院起訴,有的法律規定,有些仲裁一經裁定,就生效,不能起訴,總之仲裁真是一個很有魅力的制度,特別是勞動仲裁

仲裁和法院的區別?

10樓:

一、意義不同

1、仲裁: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2、法院: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二、處理方式不同

1、仲裁:傾力調解,儘量協商一致。

2、法院:儘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於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三、審案水平不同

2、法院:經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四、舉證的嚴格程度,要求不同

1、仲裁: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後補交證據。

2、法院: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符合法律上「新證據」的要求),不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五、事實認定上,側重點不同

1、仲裁:以儘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為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

2、法院: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以證據反映的「法律事實」為基礎。

六、受理不同

1、仲裁:必須要經過的程式,勞動糾紛還是先申請勞動仲裁比較好,應為仲裁的。

2、法院:不受理你的勞動糾紛的官司的。只有仲裁不受理或者不服仲裁決定才可以向法院起訴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區別了。仲裁只是判定誰對誰錯,法院就不一樣了,法院是有強制性的,仲裁如果你贏的話,對方認為他錯了。並表示願意賠償但是他如果不履行承洛的話,仲裁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只要對方願意,你可以得到

對方願意出的賠償,可是法院你如果勝訴的話,他不願賠償你可以申請人名法院強制執行啊!

12樓:戚廣利

儘管現在的仲裁製度系由法律確定其法律地位,並有著更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但仲裁起源於商事自治的特性仍保留並體現在仲裁的每個環節中。在實踐中,仲裁和訴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不同:

1、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側重於商業交易引起的糾紛,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具有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行政爭議也不在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之內。

2、仲裁需依據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訂立有明確的仲裁條款。同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必須明確約定仲裁機構,否則視為無效。

3、審理人員不同。訴訟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審理,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具有一定範圍內自主選擇仲裁員的權利,而仲裁員自身,可能是律師,可能是學者,也可能是業界專家,這使得仲裁員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會有所不同。

4、審理程式不同。仲裁製度是一裁終局的,不存在訴訟中的二審或再審情況。在實踐中,仲裁機構對於程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為靈活一點。

仲裁與法院有什麼區別??

13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14樓:小弈網路科技

仲裁與法院區別如下:

1、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訴訟則可以接受單方面訴訟請求。

2、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式比較簡單,不像訴訟審判程式那麼嚴格複雜。

3、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法院卻可以受理,但是上述案件在中國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只適用於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仲裁方式。

4、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

5、法院訴訟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仲裁是一裁終局的,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6、收費不同:仲裁費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法院的可以酌情考慮。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15樓:梵心隨情飛

民事糾紛通常有四種解決方法: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仲裁通常在商事領域內應用比較頻繁,因為仲裁的起源就是與商業活動的一些規則和慣例相關聯。商人們希望有了解商業**規則的人或者機構來為他們進行更快捷和專業的裁決,所以誕生了仲裁這種解決爭端的方式。

在某些時候,仲裁會成為訴訟的前置程式,例如勞動糾紛,非經仲裁不得進入訴訟程式。仲裁與訴訟的效力是一樣的,而且仲裁的效力在通常情況下與訴訟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是完全有執行效力的,因為仲裁庭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的過程違法或者其他事宜,可持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確認仲裁裁決無效,但不能說所有的仲裁結果都能被法院確認無效,只有其仲裁確有缺陷的時候才可以。

仲裁的結果通常是一裁終局,不像司法過程有兩審甚至還有再審。

以上大略介紹了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希望能對您區分二者有所幫助。

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區別嗎

1.解決爭議範圍不同。仲裁委員會在於解決經濟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則在於解決勞動爭議,如勞動合同爭議 開除 除名 辭退 工資 福利 勞動保險等糾紛。2.適用法律不同。仲裁委員會主要適用合同法 民法通則等與財產權有關的法律 法規。勞動仲裁主要適用以勞動法為主的與勞動權利有關的法律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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