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時

時間 2021-09-12 19:59:23

1樓:匿名使用者

這道題你可以這樣想,只要是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行使某種行為來與合同原實現目的想反,或想違背時,該合同則生效,此生效依其所附條件的屬性而定,附解除合同,則為合同解除,附生效條件,則合同生效,而您的第一句話「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時,該合同生效。」就是說,當事人不正當的阻止解除條件自然成就時,則視該合同的解除條件成熟,則該合同解除。希望我的回答令你滿意

2樓:成都公益律師

附解除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因此,該合同已經成立、生效。一個合同未生效,又何來解除一說呢?

因此,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視為 條件成就,而非合同生效。

參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視為條件成就,合同解除。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現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合同應解除,而不是生效。

附條件的合同中停止條件是指什麼?

4樓:末你要

附條件的合同中,停止條件是指生效條件,意思是在合同約定的條件還沒有成就時,合同效力暫時停止,不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開始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並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5樓:百度使用者

字完成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這是合同法明文規定的,所謂強制性條款。

還需要當事人來約定嗎 ??

所以理所當然的不是條件了,狠幹脆改選d

不需要什麼解釋一樓的

什麼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

6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附條件合同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一、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併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

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

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二、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1.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時,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三、需要注意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於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後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於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期待權。

條件出現後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後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成立後,條件成就之前處於什麼狀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係?是否可以任意撤銷民

8樓:匿名使用者

處於成立但未生效的狀態。附條件的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立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解除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9樓:木木小嚴

屬於民事合同關係,撤銷有兩種情況:1所設附條件民事關係合法有效,撤銷一方需賠償損失。2、違法無效,則可以撤銷或向法院申請確認無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法律關係,不可任意撤銷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否解除條件成就自行解除

11樓:紫陌康侃

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依據此條,答案就是:是。

什麼是彩禮,彩禮贈與能否撤銷

12樓:

一、什麼是彩禮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男方為了結婚目的依民俗習慣,婚前訂婚階段通常會向女方支付一定標準的彩禮。

二、彩禮贈與能否撤銷

關於男方支付彩禮的性質,一般認為是合同法上的贈與行為,但該贈與若此後二者未達成婚姻則贈與撤銷,即給付彩禮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假如贈與的法律性質是真命題,則該贈與不成立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也不成立可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彩禮的交付與受領行為不成立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行為。

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是指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成就作為贈與失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就彩禮行為而言,如果是贈與,男方的真實意思是以結婚為贈與生效的條件,如果結婚的願望不成就則贈與失效。

顯然,該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是自條件不成就時失效。與《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南轅北轍。

(二)彩禮的交付若屬於附生效條件,則受領一方阻止結婚條件成就時贈與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據此我們假定:丁女收受丙男彩禮3萬元後,約定5月1日領取結婚證。

如果當日領取,可視為贈與合同生效沒有問題,假如丁女「為自己的利益」擬重新擇偶傍一大款,一拖再拖,不正當地阻止與丙男的結婚條件成就,那麼,我們能否依據附生效條件合同的法律規定,視為結婚條件已成就?如能,則丁女不必為自己的原因導致條件不成就而承擔彩禮的義務,如不能,則彩禮的給付與受領行為,顯然不屬於合同法上的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

(三)在婚姻未成就情形下,彩禮的返還請求權不是基於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實踐中所謂彩禮的撤銷贈與是指交付後撤銷。撤消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即超過一年期的除斥期間,贈與人的撤銷權即喪失;而且從合同法的角度講,行使撤銷權的理由必須合法,以結婚這種人身關係未成就主張撤銷,則超出了《合同法》調節的範圍,因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故這種撤銷理由缺乏法律依據。而且若主張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就意味著贈與合同是從交付時成立並生效,不是從締結婚姻共同生活時生效;而不從締結婚姻共同生活時生效,即確定贈與自交付時生效,又完全推翻了男方對結婚作為贈與條件的真實意思,撤銷權的行使的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在合同法及婚姻法上的依據將全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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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 由於行政機關之間 行政機關與其下屬機構或公務員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應受到現代行政法的調整,那麼把它們稱為行政合同並無不妥。但是由於對行政合同正當性的質疑多針對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而起,且此類合同在現實中的運用出現了很多問題,因此本文對行政合同的文化解構和制度構建主要針對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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