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員工與企業簽定了保密協議(保密費用未明確約定)。離職後從事相關職業,被原公司追究侵犯商業機密罪

時間 2021-10-14 20:22:15

1樓:山野柴胡

【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樓:律師家族

離職不到兩年,公司沒支付保密費,所以是公司違約在先。

3樓:美女文藝下

不知道你離職多久了呢?

是這樣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超出法律規定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那個保密協議最多是兩年。

另外,你看一下有沒有在要求你離職後遵守保密協定的同時向你支付保密費用的規定?如果沒有,這一條就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員工保密協議問題,離職後被公司起訴 30

4樓:

可以的 你在幫你的朋友做與原來公司相同行業的事情

保密協議需要一定時間不可以從事一樣的工作

5樓:匿名使用者

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保密條款的法律效力。

結合離職原因確定員工的合法權益。

結合公司起訴依據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確定是否能得到支援介紹嚴重不足,最好詳細介紹或攜帶材料當面諮詢律師。

6樓:法律實務研究

1、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2、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的,離職後,應當遵守保密協議約定。未遵守保密協議的,即為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你在原公司簽訂過保密協議(實際應為競業限制協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予信守。否則,公司將依法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2、簽訂保密協議是你的義務,但也享有在競業限制期間依法得到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但如果公司在你離職後,並未按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則該協議無效。

8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限制啊!起訴你是有法理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我在公司入職的時候簽了個保密協議,當時保密協議公司定的是工資中一部分當做保密費,但是工資也沒有相應

9樓:墨汁諾

一、員工保密協議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只要沒有違反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有效的。具體要看這份「保密協議」內有否「競業限制」的內容,就是在2年內不得到同行企業工作的約定。

1、如果沒有,只是對在職期間公司機密保密的話,保密費不是一定要支付的,如果約定含在工資裡了,那就說明公司已經支付了。

2、如果含有「競業限制」內容,這個保密費即補償金是應該在離職後按月支付的,如果公司不支付這部分費用,你也不用履行競業迴避的義務。

3、如果保密協議中涉及到競業限制條款,由於單位通常不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條款很可能無效,但其他相關的保密義務仍然有效。

二、至於所稱的保密費直接在工資中體現,要看保密協議中的具體約定,如果單位沒有明確另行支付保密費,你可能無權要求單位就保密費予以相應賠償。保密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並不需要必須支付保密費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公司入職的時候簽了個保密協議,當時保密協議公司定的是工資中一部分當做保密費的約定違法法律規定,約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這份「保密協議」內有否「競業限制」的內容,就是在2年內不得到同行企業工作的約定。如果沒有,只是對在職期間公司機密保密的話,這個保密費不是一定要支付的,如果約定含在工資裡了,那就說明公司已經支付了。

如果含有「競業限制」內容,這個保密費即補償金是應該在離職後按月支付的,如果公司不支付這部分費用,你也不用履行競業迴避的義務。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員工保密協議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只要沒有違反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有效的。

至於你所稱的保密費直接在工資中體現,要看保密協議中的具體約定,如果單位沒有明確另行支付保密費,你可能無權要求單位就保密費予以相應賠償。保密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並不需要必須支付保密費的。

如果保密協議中涉及到競業限制條款,由於單位通常不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條款很可能無效,但其他相關的保密義務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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