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有哪些

時間 2021-10-14 21:07:13

1樓:小丸子

從建築活動的特點及事故的原因和性質來看,建築安全事故可以分為四類,即生產事故、質量問題、技術事故和環境事故。

2樓:趙華山

坍塌,觸電,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等

3樓:費莫桂花宰月

高處墜落、觸電事故、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事故等五種為建築業最常發生的事故,佔事故總和的85%以上,稱為「五大傷害」。

安全生產事故的型別主要有哪些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分別是

:1.人的不安全行為。例如:麻痺僥倖心理,工作蠻幹,在「不可能意識」的行為中,發生了安全事故;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等原因;

2.物的不安全狀態。例如:機械、電氣裝置帶「病」作業;_機械、電氣等裝置在設計上不科學,形成安全隱患;防護、保險、警示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等。

3.管理上的缺陷。例如: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將其視為可有可無,日常以麻木的心態和消極的行為,對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責任意識極為淡薄等。

4.環境上的原因。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5樓:那就走自己的路

事故的分類:《企業職工**事故分類標準》,分類原則,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主要是按照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將工傷事故分為20類。

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火藥**、鍋爐**、容器**、其他**、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

一、按安全事故類別分類:

按照《企業職工**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漏水、放炮、瓦斯**、火藥**、鍋爐**、容器**、其它**、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傷害等。

二、按安全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企業職工事故**事故分類標準》(gb6461-86)規定,按傷害程度分類為:

1、輕傷,指損失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工作日,這是根據中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壽命計算出來的.

三、按安全事故受傷性質分類:

受傷性質是指人體受傷的型別,實質上從醫學角度給予創傷的具體名稱,常見的有:電傷,挫傷,割傷,擦傷,刺傷,撕脫傷,扭傷,倒塌壓埋傷,衝擊傷等.

分類方法原則:安全生產事故分類的一般方法有兩種:

1、經驗式的實用主義的上行分類方法,由基本事件歸類到事件的方法。

2、演繹的邏輯下行分類方法,由事件按規則邏輯演繹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對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採用何種方法,要視表述和研究物件的情況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則:

1、最大表徵事故資訊原則。

2、類別互斥原則。

3、有序化原則。

4、表徵清晰原則。

拓展資料:

部分分類:

1、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及其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其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傷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及其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事故。

6樓:綠水青山

事故類別 

1.物體打擊  

指由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事故。本類事故適用於落下物、飛來物、滾石、崩塊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因機械裝置、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指企業內由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機動車輛包括:  

汽車類:載重汽車、貨卸汽車、大客車、小汽車客貨兩用汽車、內燃叉車等。  

電瓶車類:平板電瓶車、電瓶叉車等。  

拖拉機類:方向盤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操縱桿式拖拉機等。     

有軌車類:有軌電動車、電瓶機車等。  

施工設施:挖掘機、推土機、電鏟等。  

凡在上述機動車輛的行駛中,發生擠、壓、墜落、撞車或傾覆等事故;發生行駛中上、下車事故;發生因搭承礦車或放飛車事故;發生車輛運輸摘掛鉤事故、跑車事故等均屬本類別事故。  

不包括起重裝置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     

指機械裝置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適用於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被裝置的轉動機構纏住等造成的傷害。已列入其他項事故類別的機械裝置造成的機械傷害除外,如車輛、起重裝置、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裝置。

    

4.起重傷害  

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適用於統計各種起重作業引起的傷害。起重作業包括:

橋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搭式起重機、懸臂起重機、桅杆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汽車吊、電動葫蘆、千斤頂等作業。如:起重作業時,脫鉤砸人,鋼絲繩斷裂抽人,移動吊物撞人,鋼絲繩刮人,滑車碰人等傷害;包括起重裝置在使用和安裝過程中的傾翻事故及提升裝置過卷、蹲罐等事故。

 

不適用於下列傷害的統計: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失誤引發的墜落或跌倒。  

5.觸電  

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用於統計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裝置帶電導體裸露部分或臨時線;接觸絕緣破損外殼帶電的手持電動工具;起重作業時,裝置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觸電墜落;電燒傷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經口、鼻進入人體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於統計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設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種浮動或者固定的建築、裝置、電纜和固定平臺。

「作業」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線進行裝卸、勘探、開採、測量、建築、疏浚、爆破、打撈、捕撈、養殖、潛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學實驗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  

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鹼、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  

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這裡指的是造**身**的企業火災事故。根據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按物質燃燒特徵把火災分為a、b、c、d 4類。

a類火災,是指固體物質(一般具有有機物性質)火災,通常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餘燼,如木材、棉、麻、毛、紙張等。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等。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鋰、鋁鎂合金等。  

不適用於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業的火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統計這種火災。  

9.高處墜落  

指因人體所具有的危險重力勢能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於在腳手架、平臺、陡壁等高於地面的施工作業場合;同時也適用因地面作業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類別作為誘發條件的墜落事故,如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  

指建築物、構築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於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築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事故。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  

片幫指礦井作業面、巷道側壁在礦山壓力作用下變形,破壞而脫落的現象。冒頂是頂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現象。兩者常同時發生人身**事故,統稱為冒頂片幫。

適用於礦山、地下開採、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礦山、地下開採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事故。適用於井巷與含水岩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湧水成災。不適用於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事故。適用於各種爆破作業,如採石、採礦、採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築物等工程進行放炮作業引起的**事故。  

14.火藥**  

指火藥與炸藥生產過程中,如配料、運輸、貯藏等發生的**事故。適用於火藥與炸藥生產過程中,如配料、運輸、貯藏、加工過程中,由手震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用,以及貯藏時間過長或存藥過多,發生化學性**事故;熔鍊金屬時,廢料處理不淨,因殘存火藥或炸藥引起的**事故。  

15.瓦斯**  

指可燃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濃度達到**極限的混合物,接觸明火時,引起化學**事故。主要適用於煤礦,同時也適用於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礦井瓦斯,是指在礦床或煤炭生成過程中所伴生的氣體產物的總稱,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時出現小量的氫、二氧化硫及其他碳氫化合物。礦井生產中。瓦斯又是礦井內有害氣體的統稱。

煤礦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險性最大的甲烷。甲烷在井下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遇火源可產生燃燒或**,甲烷的**下限為5%,其上限為16%。如其可燃氣體有煤塵混入時,可使**極限擴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

還因瓦斯濃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氣中氧的含量相對減少,當氧減少到一定程度,會造**員窒息。) 16.鍋爐**  

指鍋爐發生的物理**事故。適用於使用工作壓力大於0.7表大氣壓,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但不適用於鐵路機車、船舶上的蒸汽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蒸汽鍋爐。

 

17.容器**  

指壓力容器超壓而發生的**。壓力容器**包括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壓力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因為化學反應失控,或環境溫度過高等原因,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超過了設計容許的壓力,導致壓力容器發生物理性破裂,這種破裂對作業環境和作業人員都會產生很大的危害,尤其壓力容器溢散出大量高壓液化氣體立即蒸發,然後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性氣體混合物,其濃度達到一定範圍時,遇到火源就會產生化學**.通常也稱為容器二次**,兩種情況都統計為容器**事故。

 

適用於盛裝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氣瓶、氣桶、槽車等容器**事故。     

18.其他**     

其他**,指凡不屬於火藥**、瓦斯**、鍋爐**、容器**的**事故。   

下列**都發生此類事故:    

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可燃性氣體如:煤氣、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等。     

可燃性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燃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如汽油、苯揮發蒸氣。  

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如鋁粉、鎂粉、鋅粉、有機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料、穀物澱粉、煤塵、木粉;以及可燃生纖維,如麻纖維、棉纖維、

醋酸纖維、腈綸纖維、滌綸纖維、維綸纖維等粉塵**事故。  

間接形成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性蒸氣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自燃物品、當其受熱、水、氧化劑的作用而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性氣體和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燃氣體,遇火源**的事故。  

另外,爐膛**、鋼水包**、亞麻塵**等,均為「其他**」。 

19.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產條件下,有毒物進入人體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條件下,發生的窒息事故。適用於有毒物經呼吸道和**、消化道進入人體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廢棄的坑道、豎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發生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適用於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適用於慢性中毒的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20.其他傷害  

指凡不屬於前面各項的**事故均列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動物咬傷,釘子扎傷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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