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打**叫你、詢問時間不會很久的,一般情況下,你只要把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事情如實地向檢察院辦案人員提供清楚了,就會讓你離開檢察院的。
因為,詢問是對刑事案件中的證人進行的,所謂證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況而被通知到案作證的人,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瞭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第一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2樓:別古看法
定罪必須有證據,只要你自己心裡有底,還怕什麼。 根據《刑訴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樓:
濁者自濁,清者自清。
檢察院詢問時間有多長
4樓:宋律師
檢察院在立案前往往把懷疑物件叫到檢察院,通過詢問的方式獲取口供,此時還沒有立案,為初查階段(如果檢察院說已立案,可要求其出示立案決定書,當事人有權知道)。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物件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物件的財產。
」也就是說立案前,被談話物件為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檢察院不能限制被談話物件的人身自由,可隨時要求離開,否則即為非法拘禁。
其他人回答的說不超過十二小時,是立案後傳喚、拘傳的一次不超過十二個小時,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檢察機關起算,而不是從籤文書的時候起算,檢察院往往通過晚籤文書的方式獲得更多詢問時間(例如被談話人下午六點就到檢察院而十點才給他籤相關文書),此為違法。
5樓:光子洙
《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詢問證人持續時間沒有限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證人詢問時間也沒有規定。
6樓:求虐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就是說,以強制的方式傳喚、訊問犯罪嫌疑人,受12小時限制,超過12小時,一則放人,二則刑事拘留,不得繼續訊問。
至於詢問證人,不受時間限制,可以問幾天幾夜,當然要證人願意,如果證人不願意,可以隨時走,檢察院不會動手抓人。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7樓:以梨醬
並不是92條哦,是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
九十二條的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一百一十七條的內容是: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檢察院**通知讓去詢問,不去的話會有什麼後果?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需要配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權詢問,訊問。公民有義務配合。雖然檢察院對你父親沒有居留權,小心對方找個什麼藉口就拉進去雙規
9樓:成也蕭何敗也他
要看這人是以什麼身份被什麼部門叫去談話了,如果是被公安取保物件,公訴讓你去做筆錄你不去或者處於失聯狀態,可以變更為逮捕;如果是反貪反瀆部門叫你去的話,要根據你的身份,如果是證人瞭解情況你不去的話,他們最多可能也就是上門來帶人,畢竟證人有作證的義務,如果是涉案物件的話,那麼檢察院可以對此人正式立案併網上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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