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違規!
1為什麼要求你私了?
因為通過私了,是最直接的解決方式,你所捲入的是打架糾紛。而不是惡性故意傷人。這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
只是在這場打架糾紛中你受傷嚴重,而對方可能受傷較輕,或無傷情。所以談不上你是受害者,因為打架是雙方的。不會因為你受傷較重而斷定你是受害者。
而私了是解決打架糾紛的最主要手段,警察不可能強制對方賠付你多少錢,因為警察沒有判決權,警察只能幫助雙方調解。如果對方對你的賠付金額不滿意,你可以去法院告他,法院具有判決權,可強制對方支付賠償。警察對你的調查口供也是你以後法院裡的證據。
2 3天錄取口供問題
錄取口供不是出警!所以針對你補充問題裡的那句話,是錯的。出警是指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揮室指令前往發案現場出警,規定是5分鐘到現場。
錄取口供只是針對你這起事件的後續工作。因為你受傷住院,所以規定等傷者傷情穩定後提取筆錄。如果你一個月都昏迷,難道就是警察瀆職不去錄口供?
所以,你的概念錯了。
3 警察具有強制傳喚權
而不是威脅,警察有傳喚相關當事人證人去公安機關配合調查的權力。當然如果你孩子不是當事人或證人,警察無法傳喚,但可通知家屬前往。
4傷殘鑑定需要醫院來做 而不是警察
警察推斷你無法做傷殘鑑定,只是他的推想,這個鑑定不是警察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的,你可不必理會。而不能說「騙」,因為他應該只是推測。這個「騙」不符合法律裡的詐騙的概念
5 之所以你會認為警察違規,是因為你猜測警察**,但是如果你去投訴其**,如查證無**,那麼你屬於誣告罪。此外,你可能對法律程式不瞭解,一些專業術語的混淆,造成你的誤解。所以你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2樓:張勇律師
向公安局投訴,然後自己做傷情鑑定,輕傷一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3樓:媚眼如絲紅塵夢
很明顯是收了對方的好處。記下他的警員編號(警服上或者工作證上有),向公安局投訴就行了,不過效果可能不怎麼樣,畢竟人家是一夥的,他沒有嚴重違規也沒有違法,寫個投訴信,最好有證據,然後當他透明就是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違規 警察首先要做的是調解工作 並不是說收了誰的錢 你和傷害你的一方換一下 警察也是這樣做的 這是派出所辦案的程式 至於你說沒有看到你的傷情期間 他可能憑自己的經驗覺得你是輕微傷或者輕傷 這樣調解了對你也有好處 不一定對方坐牢才是唯一解決的辦法 如果調解成功 對方得到了一定的懲罰 你也得到了補償 這是最理想的 當然 你也可以起訴對方 派出所幫你立案調解不成功你就可以起訴對方了 而不是警察 不要把警察想的那麼齷齪 中國法律程式就是這樣的
警察辦案有什麼規則嗎,關於警察辦案流程
按目前來看這只是一般治安案件,派出所在調查後,對當事人做完調查和筆錄後,可以放當人事回去,並告知當事人等待派出所的進一步處理,而且沒有法律規定派出所放人必須通知當事的另一方,所以派出所可以不通知你就直接放人。至於你提到的 刀 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但是並沒有什麼大的作用,在沒有作出法醫傷情鑑定之前,警察...
警察辦案有沒有規定多長時間,警察辦案有沒有規定多長時間?
ry似錦 1 沒有明確時間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在查獲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未歸案及調取證據時,那其偵查時間並無限制。2 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強制措施,例如刑事拘留或逮捕的,那羈押的時間有限制,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九節關於偵查終結的規定。3 如...
紀委查辦案件的主要方法 20,紀檢監察辦案程式規定
中共 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式的規定 第三章 違紀案件的審理。第九條 各級紀委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應及時指定承辦人辦理。除情節簡單的案件外,一般應由兩人辦理,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並確定其中一人主辦。第十條 審理案件,要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