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區別?醫療過錯要怎麼鑑定

時間 2021-10-14 23:18:34

1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醫療糾紛案件,關鍵在於醫療鑑定,鑑定結論決定著醫院是否能夠賠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醫療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二者在鑑定程式上和實體審查方面都存在明顯區別,現主要介紹如下:

一、鑑定的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試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等。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學文獻也是鑑定的依據。

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同時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學文獻等。

二、鑑定程式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由人民法院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完成。醫療司法鑑定分為初次鑑定、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複核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由人民法院、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當地醫學會完成。醫學會分為設區的市級和省級醫學會。初次鑑定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進行,對初次鑑定不服的,由省級醫學會再次鑑定。

司法鑑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門診病歷、用藥明細、診斷證明、**單、收費憑證,以及醫生出具的和醫療行為有關的書面材料等。和醫療行為環境、人員資格有關的,還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其中關鍵是患者認為醫院存在過錯的陳述意見和理由。

司法鑑定有的有聽證程式,有的沒有。不管有沒有聽證程式,患者的陳述意見和理由,是確認醫院過錯的重中之重。鑑定機構結合陳述意見和理由,瞭解鑑定的目的,是司法鑑定的關鍵。

醫療事故鑑定有聽證程式,就像法院**一樣,雙方當事人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

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在陳述中,要掌握重點突出,觀點鮮明,不僅要說明醫療行為損害事實,也要有醫療過錯的法律法規文獻依據,讓人感覺有理有據。聽證程式也是鑑定的關鍵。

三、鑑定結論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主要內容是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和醫療事故等級,需要護理的,還有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分成四個級別: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醫療事故等級主要有一直四級,每一個級別又有詳細劃分。

司法鑑定結論內容重點是對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責任比例或損失參與度。事故等級需要單獨鑑定。

四、社會評價不同

醫療事故鑑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設區的市醫學會完成,鑑定專家都是所在市的醫療行業的專業醫生,難免和患者就診醫院屬於同一個醫院。同一個醫院的醫生為本醫院醫療行為進行鑑定,難免有失公正。因此鑑定結論多傾向於醫療機構。

另外,醫學會隸屬於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也隸屬於衛生行政部門,同出一門,仍然沒有擺脫以前父親給兒子鑑定的局面,社會認可度不高。

司法鑑定機構隸屬於司法行政部門,從隸屬關係上與醫療機構沒有任何關係。有的司法鑑定在患者就醫的醫療機構之外的鑑定機構進行,大大減少了人為因素的干擾,更具有科學性。因此司法鑑定是很大患者的共同選擇。

2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回答你: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區別是:1、鑑定主體不同,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組織是醫學會組織醫患糾紛雙方當事人從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組成鑑定組,鑑定人基本都是醫學醫療方面專家,而司法鑑定組織是國家批准成立的相對中立的鑑定機構。

2.鑑定的內容不同,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側重於對糾紛事由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事故屬於幾級進行鑑定;而司法鑑定鑑定的事情範圍較廣,比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的因果關係等等。3.

提起的程式不同,醫療事故鑑定可以由醫患雙方當事人協議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鑑定,也可以由受理醫療事故糾紛的醫療行政部門指定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還可以在提起訴訟後,在訴訟程式進行中,由醫患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而司法鑑定只能在訴訟中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4.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願意申請做醫療事故鑑定,而患方願意申請做司法鑑定。

希望你滿意我的回答並加以採納。

醫療事故鑑定和醫療過錯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3樓: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鑑定的區別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即常講的「事故」鑑定從性質上講屬於行政鑑定;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過錯」鑑定主要審查其是否有「過錯」,直接為訴訟服務,是一種訴訟活動。

二、「事故」鑑定的目的主要是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過錯」鑑定是為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提供依據。

三、鑑定的啟動不同:「事故」鑑定的啟動權在於衛生行政部門和爭議雙方當事人,「過錯」鑑定的啟動權在於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委託。

四、主體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進行;「過錯」鑑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鑑定所進行。

五、責任方式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的名義出具鑑定書,專家不署名,責任不道人,有點集體負責制但誰也不負責的意味、;「過錯」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要在結論上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同意見要註明。

六、證據要求不同:「事故」鑑定中關於證據的保全、固定和儲存制度較為寬鬆,實踐中時有塗改、毀損、遺失情況;「過錯」鑑定大多在訴訟環節,相對嚴謹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鑑定雖不在主體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審「兒子」的鑑定了,但審查時仍側重於對其違法性的審查,首先看其有無明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範,有點上對下的「縱向」審查;「過錯」鑑定是從民事過錯侵權歸責原則出發,可理解為更多是「橫向」審查。

八、範圍不同:「事故」僅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依據,而司法鑑定(不單隻「過錯」鑑定)可為民事賠償、及涉嫌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依據,範圍要廣。

九、從兩者內容看:「事故」鑑定主要審查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過錯」鑑定則是從民事過錯歸責出發,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係、有時還會對過錯的參與度做出界定,直接為民事訴訟服務,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直接依照過錯鑑定的結論確定責任,特別是有參與度比例的鑑定結論,直接就可依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責任,有點兒象老交法施行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照搬即可。

十、訴訟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採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將其作為證據,也可以否定這種鑑定結論而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並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決。

十大主要區別應該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鑑定和「過錯」鑑定孰優孰劣。如果想得到一個客觀、公正的糾紛處理結果,就應儘可能地跳出對方的影響範圍,向其「老子」告狀,「老子」未必不護短。

關於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及醫療事故鑑定

4樓:好攝的人

現在醫療事故的處理法律很不健全。一旦兩個鑑定都出來的話,法院都會參考的,不過現在法院還是傾向於醫療事故鑑定的。如果正常的情況下,兩個鑑定不應該有什麼出入的,如果有出入或對你不利,你可以申請再次上級鑑定機構鑑定。

祝你順利!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壞透了!!!一看就知道你站在醫療機構的立場上提問,人生、老、病、死乃自然規律。試問如果一天你遇上醫療事故怎麼辦?

你積點德好不好,患者在經受健康、精神、經濟的三重打擊下還要面對官司,你於心何忍!有一天你也會作為弱勢群體,你不要舔醫療機構的**了!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助紂為虐。

我要對你大聲說:透你媽!!小心老子砸爛你的狗頭!!!

6樓:

現在《侵權法》實施之後,完全可以避開了醫療事故鑑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鑑定」,由於醫療事故鑑定多處不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如鑑定人簽名等,這樣醫療糾紛也就只能進行醫療司法鑑定了,你可以依據此進行抗辯,拒絕做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規定,醫療事故怎樣進行司法鑑定

1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 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2 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

醫療事故的鑑定流程,醫療事故在哪裡鑑定?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部門是醫學會。具體是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 自治區 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 市 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 自治區 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高清川老師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

醫療事故鑑定和醫療過錯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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