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鑑定的區別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即常講的「事故」鑑定從性質上講屬於行政鑑定;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過錯」鑑定主要審查其是否有「過錯」,直接為訴訟服務,是一種訴訟活動。
二、「事故」鑑定的目的主要是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過錯」鑑定是為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提供依據。
三、鑑定的啟動不同:「事故」鑑定的啟動權在於衛生行政部門和爭議雙方當事人,「過錯」鑑定的啟動權在於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委託。
四、主體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進行;「過錯」鑑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鑑定所進行。
五、責任方式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的名義出具鑑定書,專家不署名,責任不道人,有點集體負責制但誰也不負責的意味、;「過錯」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要在結論上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同意見要註明。
六、證據要求不同:「事故」鑑定中關於證據的保全、固定和儲存制度較為寬鬆,實踐中時有塗改、毀損、遺失情況;「過錯」鑑定大多在訴訟環節,相對嚴謹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鑑定雖不在主體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審「兒子」的鑑定了,但審查時仍側重於對其違法性的審查,首先看其有無明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範,有點上對下的「縱向」審查;「過錯」鑑定是從民事過錯侵權歸責原則出發,可理解為更多是「橫向」審查。
八、範圍不同:「事故」僅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依據,而司法鑑定(不單隻「過錯」鑑定)可為民事賠償、及涉嫌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依據,範圍要廣。
九、從兩者內容看:「事故」鑑定主要審查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過錯」鑑定則是從民事過錯歸責出發,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係、有時還會對過錯的參與度做出界定,直接為民事訴訟服務,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直接依照過錯鑑定的結論確定責任,特別是有參與度比例的鑑定結論,直接就可依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責任,有點兒象老交法施行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照搬即可。
十、訴訟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採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將其作為證據,也可以否定這種鑑定結論而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並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決。
十大主要區別應該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鑑定和「過錯」鑑定孰優孰劣。如果想得到一個客觀、公正的糾紛處理結果,就應儘可能地跳出對方的影響範圍,向其「老子」告狀,「老子」未必不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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