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沒有批捕,但是起訴了,會有什麼後果

時間 2021-09-03 05:08:24

1樓:專注於刑事與智慧財產權的杭州律師

被起訴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式進入審判階段,接下來將要面臨法庭的審判,可能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與案件的結果並無直接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是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幾種常見的情形: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只是意味著可能不存在上述情形,不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與案件後果並無直接關係。

二、被起訴之後,案件會移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審判。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起訴之後,法院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審判。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

綜上,沒有批捕與案件結果並無直接關係(實踐中如果沒有批捕,一般存在緩刑的可能性),起訴後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法院會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被告人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樓:

建議遇到這樣的案件及時和律師溝通

3樓:柳新糧棉

證明你的罪行還不是太嚴重,只採取取保侯審的措施也就夠了,但還得公訴和審判,判緩刑的機率是很大的

4樓:雪峰上的諾藍

說明還是一個刑事案件,要接受刑法的處理

刑事案件批捕後還要有什麼程式

5樓:墨汁諾

檢察院批捕時,刑事案件是處於偵查階段。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然後再是審判階段。從批捕到法院起訴所需時間跨度比較大,最快幾個月就可以,慢的話一兩年也比較常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批捕後要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所以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候,案件尚處於偵查階段。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二、從批捕到法院的時間

(一)偵查階段的期限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偵查階段一般可能需要幾個月到半年左右的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偵查期限不定。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審查起訴階段最快的話一個月就可以移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最慢的話需要六個半月的時間。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從批捕到審判的時間受案件的複雜程度影響,具有不確定性。一般簡單的案件可能半年就夠了,複雜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幾年的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6樓:華律網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也就是公安機關來負責、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是在人民檢察院和最後的審判階段即在人民法院。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捕之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資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也就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案件,第一次沒有批捕,第二次審查起訴,案子再次退回辦案單位,辦案單位對嫌疑人還能怎麼樣,是不是

7樓:必贏商標

辦案單位就是當地公安局咯,辦案單位會再找當事人去詢問、做筆錄、配合調查,拖的時間就看辦案單位的了。

等到辦案單位又一次調查完成,就會把材料交到檢察院,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

如果起訴,就看法院判決,判有罪,就坐牢;無罪,就釋放結案。

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公安要放人,那麼此案終結。

8樓:我不是石頭

不管是罪名還是證據,已經兩次偵查了,證據還是那個證據,再問也是那樣,罪名卡不上,證據不足,哪怕再補充,還是那個樣,就造成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沒做錯什麼,非得給你扣上個罪名,是公安礙於面子,他也不死心辦了個錯的案子。

9樓:有模

不是~他們還要再次偵查以確定證據,你應該抓緊到辦案單位找關係送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隨他們處理就公事公辦~走了關係就小事一樁~懂嗎社會風氣就這樣

批捕是什麼意思,刑事案件,批捕是什麼意思?批捕了是到那個部門了?

一 批捕的全稱叫 批准逮捕 二 逮捕批准程式 1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 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2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

刑事案件如果證據不足強行批捕,能判多少年

華律網 可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在刑事拘留期限屆滿時,如果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需要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就會下達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公安機關就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變更為取保候審,對不構成犯罪的,同時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還需要經過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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