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橋自殺砸死過路老人,「禍從天降」到底誰來負責

時間 2021-10-15 21:57:52

1樓:職場成功說

如今的這個社會確實是在飛速的發展著,而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就意味著許多人的壓力會隨之增加,比如人到中年的時候,基本已經結婚生子,上面面對著已經步入老年甚至已經年邁並且生活無法自理的父母雙親,下又要面對妻子兒女們的日常生活開支以及其他的各類費用的壓榨,如果還揹負著房貸和車貸的話確實是壓力山大,對於一箇中年男人來說,在這樣的高壓力情景下生活,並且如果家庭生活不和睦的話,得不到妻子兒女的理解與安慰和支援,而自己又不懂得如何排解壓力的話,長此以往確實會發生一些後果比較嚴重的事情,更有甚者會直接選擇了卻生命,這樣的做法對於一個完整的家庭來說都是一個噩耗,並且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就這樣結束了雖然解決了壓力獲得解脫,但是同時也就徹底的失去了生命的真諦。

而有的人不僅僅是自己想不開選擇解脫,更有甚者要拉上別人墊背,實為不該,又或者有的額人選擇在某個樓頂或者橋面進行跳下,並不顧及下面是否有行人,在其跳下的時候咋中了路人,傷及無辜。比如在重慶石柱縣,就有一名47歲的中年男子,其站在某個大橋上面進行輕生,但是卻不顧及橋下方是否有行人經過,就這樣,當其跳下的時候砸中了一名過路的79歲老人,而最終的結果讓人非常悲痛,這位老人為這名輕生男子的行為買了單,兩者一起離開了人士。而這樣也就引發了一個問題,輕生男子砸死路人,「禍從天降」的行為到底應該由誰來進行負責。

對於此類事件,我國的相關法律有著明確的註釋,首先要確定輕生者是故意殺人還是意外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意外事件。

故意殺人是指輕生者事先知道路面有行人但依然故意跳下,此時就按照故意殺人處理,過失致人死亡是主觀輕生,但是沒有料到會砸到行人,意外事件是突發意外墜樓並且砸中行人。對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輕生者存活,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沒有存活就免除處罰,而對於意外事件無論墜樓者存活與否都不需要承擔責任。而此事件中目前並不知道輕生男子的主觀意圖,所以暫時無法判定。

但是無論是哪種方式,對於被害者的賠償是逃脫不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這個法律裡面明確寫出死亡賠償金,這就代表輕生者需要進行賠償,而如果輕生者已經死亡,就需要根據其遺留下來的遺產進行賠償,但是如果遺產不足以賠償,那怎麼辦,能不能要求家屬賠償?這方面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輕生者的遺產有多少就賠多少,超過遺產範圍的就此止住,不可以要求其子女和家屬進行賠償,而如果子女自願進行補齊是可以進行的。所以對於重慶發生的「禍從天降」的事件,無論是哪種性質,最終都需要這名男子進行負責,因此這方面有著明確的責任認定。

2樓:阿瑤說遊戲

個人感覺可以從男子遺產,或者家庭方面來追責。重慶一成年男子,在跳橋自殺的過程中,砸中了路過的老人。根據**的調查,男子屬於自殺。

自殺的行為有很多,也不算特別稀奇。可是被砸中的老人就無辜了,路過人員報警叫了救護車,可惜等救護車來的時候,兩人都失去了生命痕跡。男子自殺不用其他人負責,可老人無緣無故死亡,責任人就不好追究了。

1、事情經過重慶石柱縣萬安借到有一個後遷溝大橋,一男子可能是由於精神壓力過大,選擇了跳橋自殺。在自殺的過程中,碰巧砸到了路過的老人。路人看到之後,立馬報警、叫救護車,可當救護車趕到的時候,兩人均已死亡。

成年人上有老下有小,壓力過大自殺的事情很常見,也不用追責。可無辜死亡的老人就不同了,想一下自己的家人無故死亡,誰也接受不了。只是男子已經死亡,責任也不好追究。

2、如何追究根據**的調查,該男子47歲,屬於上有老下有小的階段。這個階段的男子,大多數精神壓力大,不能正確排解的話,很容易發生意外。在這種情況下,自殺的人有很多。

只是現男子已經死亡,追責成了難題。個人感覺可以追責男子的家人,或者從男子的遺產中,通過法律的程式要求賠償。畢竟是男子自殺,導致的老人身亡,老人家屬有權進行追責。

3、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男子已經死亡,刑事責任自然不用擔心。可是民事責任是存在的,畢竟男子可能還有財產。此時老人家屬可以選擇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追責,應該可以追到一部分賠償。

不過具體還要看老人家屬,是否會選擇追責。畢竟男子的情況,也比較特殊。

3樓:小池說娛樂

應該有那個跳橋的男子來負責,不管他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都是因為他造成了一個老人的死亡,所以他應該來負這個責任。

4樓:取個名都好難

其實這件事應該是由男子的家人負責,是男子跳橋自殺才會打死過路老人。主要責任人在於男子。

5樓:文化中的閃光

從道義的角度來說,男子的家屬應當賠償過路老人一定的損失,因為只能是該男子家屬負責了,因為該男子已死,只用負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由跳橋的男子負責,如果他沒有償還能力,那他的家屬就需要為老人的家屬提供賠償。

7樓:小卓閒聊社會

這件事情我認為應該由男子的家人負責,因為男子和老人都已經去世,無法承擔相應責任,只能由男子的家人負責。

8樓:某不知名植物學家

男子跳橋自殺砸死過路老人,「禍從天降」到底誰來負責?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9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10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11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期間填家庭成員要如何填。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13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關於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規

關於「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家庭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15樓:匿名使用者

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我國調整婚姻家庭與繼承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6樓:野馬幫何莫

很多,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17樓:張巨集超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

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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