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法中的侵佔,什麼是民法中的侵佔

時間 2021-10-17 03:22:14

1樓:法律快車

侵佔犯罪簡稱侵佔罪,主要是指當事人將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物品據為己有,我國刑法規定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佔為己有的財物主要包括三種,第一是代別人保管的物品。第二是別人遺忘的物品。

第三是別人埋藏的物品。

2樓:彎彎上弦月

民法中的侵佔應該理解為無權佔有,是一種保持一定存續期間的不法事實狀態,即無所有權人非法佔有所有權人的所有物並拒不返還所有物,此中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在刑法中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

3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侵佔罪」罪名解析, 職務侵佔罪客觀上必須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侵佔行為,而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轉移給行為人所投資公司佔有不符合刑法對侵佔罪「非法佔為己有」的要求,同時還存在法律上的其他障礙

4樓:匿名使用者

侵佔是將不屬於你本人所有的財務佔為自己所有。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的侵佔罪的侵佔,就是民法中的侵佔。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中什麼情況構成非法佔有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佔有,又稱為無權佔有、無權源佔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佔有。如遺失物拾得、盜竊搶奪而發生的佔有即為非法佔有。

區分非法佔有與合法佔有意義在於,合法佔有可以依據佔有制度以外的法律制度保護,如所有權人的合法佔有可以依據所有權而享有物上請求權保護對物的佔有。

非法佔有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前者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其佔有為無權佔有,如誤信他人之物為己物而佔有。後者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為無權佔有。

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意義在於,惡意佔有僅有「佔有適法」的推定效力,而善意佔有還可以發生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時效制度等的保護。

對於遺失物拾得的佔有,理論上有爭議,個人認為屬於惡意佔有。

6樓:一心法律工作室

你好:非法佔有,又稱為無權佔有、無權源佔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佔有。如遺失物拾得、盜竊搶奪而發生的佔有即為非法佔有。

區分非法佔有與合法佔有意義在於,合法佔有可以依據佔有制度以外的法律制度保護,如所有權人的合法佔有可以依據所有權而享有物上請求權保護對物的佔有。

非法佔有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前者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其佔有為無權佔有,如誤信他人之物為己物而佔有。後者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為無權佔有,如小偷對盜竊物的佔有。

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意義在於,惡意佔有僅有「佔有適法」的推定效力,而善意佔有還可以發生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時效制度等的保護。

對於遺失物拾得的佔有,理論上有爭議,個人認為屬於惡意佔有。

7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以為,「非法佔有」系刑法理論中的法律概念,而在民法理論中,僅僅區分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

所謂無權佔有,即非權利人對權利人所合法享有所有權的財物進行物理上的控制。但這並不一定系「非法」行為。比如,基於無因管理對他人的財物佔有,甚至使用。

對此此類情況,佔有人系善意佔有人,其為了權利人的利益而進行佔有,雖構成無權佔有,但其行為為法律所承認,故不屬於非法佔有的範疇。由此,無權佔有並不可與非法佔有畫上等號。

此外,本人猜測你所要表的是民法上的「惡意佔有」之概念,即佔有人並非出於為了權利人之利益考量而對權利人之財務進行控制。依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惡意佔有人對其所佔有他人之動產或者不動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有所幫助!

9樓:波小右

只有沒有合法的佔有權去佔有,就是非法佔有啊!

侵佔在法律定義裡是什麼意思?

10樓:大叔

非法佔據,侵佔別國領土或別人的錢財以及重要東西,使用非法手段來獲取一些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侵佔房屋,房屋在法律中定義為財產一類,所以可以類比為侵佔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這二者所說的侵佔的定義都是廣義的,所指的是侵犯財產,包括了盜竊、詐騙、**、搶奪等各種財產犯罪,還包括了侵犯財產的各種民事侵權行為、各種利用職務的行政瀆職行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侵佔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為方式。確切地說,它是指侵犯本人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產為特徵的一種財產犯罪。

11樓:冀峰馬躍

這個案件數額

bai的確定,需要警du方取證,證明物業公zhi司dao

流出的價值16萬的停車場系統專卡全是該案屬保安一人所為,也就是說除了保安,其他可以辦這類停車卡的人也有作案嫌疑,要是排除不了這種嫌疑,該案保安只對核查無誤的4到5張卡,也就只爭對幾千元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民法上佔有的問題

12樓:虎被犬欺

民法上的佔有有好多含義,根據標準不同又有不同分類。比如你前面說的就是指權利佔有,即所有權人的佔有權,因為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物被侵奪,不改變物權歸屬,因此物的原所有權人仍然對物享有佔有的權利,意思是可以依法追回。而你後面說到的那個佔有,就是實際佔有,指對物的實際控制。

可以打個比方,我把我的手機借給你用,你實際佔有了手機,但我對這個手機享有佔有權,因為手機是我的,我可以拿回來。

13樓:咩and哈哈

通說觀點中成立間接佔有有三個要件:1、需與直接佔有人具有「意定的佔有媒介關係」2、對直接佔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3、直接佔有人須以他住佔有的意思佔有

而在法考的答題標準中成立間接佔有只需要兩個要件:1、需與直接佔有人具有佔有媒介關係(意定或者法定)2、對直接佔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

而你所說的有種情況可能是

第一種情況(前者)認為成立佔有按照法考標準認為成立間接佔有。1、基於不當得利之債二者之間存在法定佔有媒介關係2、佔有物被侵奪有權請求返還。即間接佔有要件全部成立,佔有仍存在。

第二種(後者)按照通說觀點認為不成立間接佔有,因為被他人侵奪之後侵奪人以自主佔有的意思佔有,不能構成通說觀點中的三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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