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自己的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時間 2021-10-19 23:22:28

1樓:匿名使用者

10平米也沒多點錢,無意的錯就不要糾纏了吧.以後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才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用法律,那這個世界上不合法的太多了,只是要辦事認真才對.

豈實有很多人並不知道詳細的自己的工資都包括什麼錢.

2樓:柏律師

應當退還,如果是有意多拿,可能涉嫌**罪

如果屬於無意,則構成不當得利的行為。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行政法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對公民做出的對其有利的具體行政行為,未經法定程式一般不得撤回、撤銷。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無權將補貼收回。而且這種國家補貼顯然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因為你收取補貼是有法律上的依據的。

問題在於,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維權難度較大。你可以向上級機關說明情況,如果一定要退,就退吧。舉報、走法律程式一般無法解決問題,還會對你個人前途產生不好的影響,希望慎重。

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由於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4樓:知道法也團隊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總之,對於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5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沒有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發放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最多 工資 的20%要賠償,如果越過,按最低生活水平發工資。

個人籤合同時應該有約定,領導有主管責任,承擔50%以上,你要擔150--1000元的損失費,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實際就這樣現實!關鍵是領導對你的主管態度,你的主管的品性和為人,你的工作實力和人脈關係,如果你水平比較高,絕對不會承擔過多,有時暗處還補一部分錢,這就是管理層的潛規則。

8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層面說:不應該由你個人出,你是在履行職務時出錯誤的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的勞動合同、內部規章制度對你處罰但實際中,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單位裡幹了,你就找領導,按照上訴理由講。

如果你還想幹下去,就主動找領導承認錯誤,表現出心甘情願接收領導的安排,保證以後注意,不再出現類似錯誤,並請他對你嚴格要求等等,給領導留下好印象,認為你是可造之才,將壞事變成好事。

但這點需要技巧,並且需要你完全認識到是由你的錯誤造成的損失,別再找其他人跟你一起承擔責任了。不管你在國企、事業單位還是私企,勇於承擔錯誤的員工還是受到歡迎的,推卸責任將很難被團隊接受

9樓:無名的戰士之王

這個個人原因洩露出了一些東西,導致單位的損失,確實個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承擔責任的多少在於單位。一般來說應該不需要全部承擔,可以承擔一部分。

10樓:海警

1、單位是私企嗎?一般私企是不負責員工的失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2、這種情況,小的失誤造成損失,在事業單位和國企是不存在的;

3、你現在能夠去找稽核的領導共同承擔責任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抱著以後不在那裡混了的決心,那你就去找公司老大扯,你只承擔一半責任,因為還有你上級領導的稽核簽字認可。如果你還想在這裡上班混飯吃,那麼~~你自己就認了吧,且去找給你簽字稽核的領導就你工作失誤這件事私下向他道歉!由於你的失誤,使得這位領導很沒有面子!

不光是你要承擔1500元損失的事。你讓這位領導在工作中丟光了臉面,這才是大事!

12樓:

理論上領導勸勸負責,你不用陪一分錢

但是!如果你還想在這公司幹下去,陪吧,給自己一個教訓

領導是有好處自己拿,有黑鍋給你一個人背,正常的。

13樓:劉武陵

吃一塹,長一智。為這一千五,也可以一搏。但要算一下成本。也要設計一下謀略及步驟。做到「有理、有利、有節..」。鍛鍊和提高自己。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賠了吧,大事化小。你有責任,你對領導不負責任!

當然如果真追究責任的話,正式檔案貌似都要領導簽字的吧?就是領導審批。

那領導審批時在幹什麼啊?

15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只要不是「有意為之」,僅僅為「失誤」,則損失通常為責任人承擔一部分,企業承擔大部分。嚴格講,損失由企業承擔,責任人承擔的不是損失而是考核,責任人領導同意也該承擔相應的考核(至少有管理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只要不是因自己幹私活給企業造成損失,均由企業承擔!否則,誰還打工?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一家飯店打工,由於幹活有點慢,有一天旱上,老員工把我從洗碗間趕出來,敬理大聲喊叫我摘萊,態度很不好,中午下邊忙了,我手邊的活沒完留一點了,她又催促我趕快下來,我沒聽一氣之下哭回家。我忍無可忍脾氣暴發了。不給我工資,還說我打了許多盤子碗。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個應該可以協商的,那你發的文是有原件照寫還是怎樣的啊?

19樓:騰飛的慾望

主要是領導對工作不負責任,領導的問題,當時錯誤卻在出在你身上,你們都有責任。我覺得應該單位全出,要不就是單位出三分之二,你出三分之一。這也是合理的!

~·····························

20樓:匿名使用者

想在那裡混的話,認錯態度好接受批評,不想在那裡混的話鬧。自已看,剛畢業新手嗎

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負責?謝謝

21樓:乙小甲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2樓:

這個的話一般要看具體情況的,假如是由於職工自己的過失,失職引起的話一般要員工自己承擔部分的主要責任;由於非過失,屬於非人為因素的話就由工廠負責,就算是工廠要執行罰款的話也不能超過全年工資的1/6,這點好象是在2023年新執行的員工勞動法中有明文規定!具體還是要看情況的,最好多瞭解下勞動法,對員工的福利保障有好處

2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4樓:

簡單的說應該是由你所在的公司負責,由於你的疏忽所以你也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主要責任是在公司,你不用擔心,但這隻針對普通員工,如果你是幹部的話就比較嚴重了,不過如果事先有和上級領導商量就不在你了,否則你的問題就大了,也不要擔心,必定問題已經出現了就準備迎戰吧,相信不會有什麼大問題的了,你會輕鬆過關的

25樓:

當然由當事人負責了,同時當事人的直接領導和主管領導也要負連帶責任的

26樓:宛如昨日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員工的違約責任作了規定,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員工賠償責任範圍。同時, 對於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不是工作失誤,而是破壞公司財物,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對於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失誤或者失職,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應的責任主要應當由單位來承擔,勞動者最多隻能承擔小部分責任,即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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