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決定期限問題,檢察院逮捕期限

時間 2021-10-20 02:12:30

1樓:晏真茹楊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在中國,逮捕的批准(決定)和執行是分開的,即

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提請同級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再由自己執行逮捕;2、檢察院立案偵查(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的案件)的案件,由檢察院內設的反貪局或瀆偵局提請檢察院內設的負責審查逮捕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以檢察院名義「決定逮捕」,然後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3、人民法院對於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訴或自訴),認為需要逮捕的,由刑事審判庭提出意見,報主管院長同意後,可以「決定逮捕」被告人,再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4、另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規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規定,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的,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交偵查部門,由偵查部門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賦予了檢察院對自行偵辦的案件決定逮捕後的協助執行逮捕權。但關於「協助執行逮捕」如何理解,司法實踐中就見仁見智了。

通常的做法是檢察官憑本院的逮捕決定書到同級公安機關領取逮捕證,然後帶領本院司法警察將犯罪嫌疑人緝捕到後,交看守所羈押。

2樓:實事求是

1、法律根據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2、區別

檢察院 公安

刑拘期限 7日 7日或30日(流竄、多次、結夥作案)

批捕期限 7日、15-20日 一樣

批捕前總共刑拘期限 7+7=14日 7+7=14日或7+30=37日

就這些區別,如果不清楚的可以繼續問我。

3樓:工控十五載

。。 找律師比較好。或看看相關法律。

4樓:阿波兒

這是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

檢察院逮捕期限

5樓:1987蔡仁彬

檢察院逮捕有什麼時間限制: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第十六條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日期的計算,應當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個月後對應日期的前一日止,無對應日期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截止日。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起始日應當與延長前偵查羈押期限的截止日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中發現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向偵查機關(部門)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第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參照本規定辦理。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一般是七日以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7樓:淮安浙江人

一、批准逮捕的期限:(正常14天;最長37天)

1、公安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

1、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2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8樓:奧妙之門

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院批准、決定逮捕的區別,以及公檢法在此問題上的聯絡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涉及公檢法之間的職能分工,相互之間配合及制約的問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拘留、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負責,在此過程中公安機關有權拘留犯罪嫌疑人,但是若要逮捕須向檢察院審批,由檢察院最終批准,待偵查終結向檢察院提交要求起訴,檢方審查認可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審判。

對於其他刑事案件,諸如**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則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院偵查中需要若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均可自行決定;

對於刑事案件,法院在一般情況下,都是被動接受檢察院的公訴,但是對於刑法中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則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直接向法院提起,此事法院認為需要對某人拘留或逮捕,則可以自行決定。

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0樓:陳堯律師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時限的羈押、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

檢察院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究竟有什麼區別?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檢察院批准逮捕」針對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檢察院決定逮捕」針對檢察院自偵部門,或者已經進入審查起訴程式而沒有被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做出的。

公檢法在此問題上的聯絡?

《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依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逮捕權可以分為提請批准逮捕權、批准逮捕權、決定逮捕權和執行逮捕權四項權利。

提請逮捕權由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行使;批准逮捕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決定逮捕權可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別行使;執行逮捕權由公安機關統一行使。

11樓:匿名使用者

1、檢察院批准逮捕是批准公安局逮捕,由公安局執行。

2、決定逮捕是決定檢察院自己去逮捕,有檢察院執行。

3、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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