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檢察機關僅對法律規定的特定職務犯罪案件等具有偵查權。
2樓:學習是為了進步
偵查就是為了尋找證據或者說為了弄清事實的!
所以,是可以對其他可疑人員立案偵查的。
不過一般由公安機關來直接實施偵查。
至於「276373063」的回答首先驢頭不對馬嘴,跟樓主的問題基本不相關,另外存在常識性錯誤。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偵查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嫌疑人無犯罪或出於某些原因不予追訴的,既可以退回案卷補充偵查,也可以立即命令偵查部門撤案,釋放被拘留人! 而不是僅僅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老是做你說的那個什麼「退回處理」「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偵查部門接到檢察院的撤案命令後,必須馬上釋放被拘留人!如果想繼續追究此事,可以重新進行調查,有一定證據後,再次將嫌疑人拘留,必須在15日內提交檢察院,等候檢察院發落,同一案件如果連續兩次被檢察院駁回,則必須完全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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