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被檢察院退回兩次,當事人是否應被釋放

時間 2021-06-05 09:13:52

1樓:刀頡寇和

1.並未產生嚴重後果可能是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的原因,因為情節太輕微了

2.鑑定不太合理,但並不違法,進入起訴階段你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讓你的辯護人針對鑑定的效力進行辯護,對你弟弟比較有利

3,公安局是有權利決定**的,但是要在檢察院以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決定不起訴的情況下,才能做此決定

4.如果是由於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公安局應立即釋放

5.如果檢查機關提起公訴,那隻能選擇應訴了,請個好的辯護人進行辯護,具體罪名以檢查機關提起公訴的罪名為準,法院如果認為檢查機關指控罪名不正確也會以其他罪名宣判。就現在而言是尋釁滋事。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由於情節輕微,如果進入訴訟程式並最終被判有罪,法院百分之八十會判三年以下的緩刑,當然具體問題還是要與法院私下多溝通

6。拘留後的偵查期限最長可以到達37天(當然還可以再延長,但那是指很特殊的案件,或者被羈押人不表露真實身份等等特護的情況下),但你弟弟的情況明顯不符合使用最長37天的期限,所以公安局早已經是超期羈押,你們早就可以申請保釋他了。只需要保人或者保釋金就可以把你弟弟先帶出來了(保釋金在宣判後或者確定無罪釋放後會退回的)

7.至於見被羈押人,公安局是不可能同意的,但你們可以為你弟弟聘請律師,公安局在接到律師的會見申請後24小時要安排律師會見其當事人。

8.如果認定是刑事案件,即使報案人不要求起訴了,檢察機關也有起訴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公安機關立案,那麼是否起訴就不是報案人說了算了。

具體幫不到你太多,希望上面說的對你弟弟有幫助,不過請寬心,以你弟弟的情況,再拖拖關係即使是有罪的也肯定是緩刑,不會坐牢的

2樓:仇珈藍禕

不是。只有在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3、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 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二) 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 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 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刑事案件,已經被檢察院退回來兩次,是不是應該放人啊?

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又瞎說,樓主所謂的“關”應當指的是先被刑事拘留,到期後報檢察院批准逮捕

專。檢察院的“屬退”涉及基本上兩個問題,一是不夠逮捕條件,不批准逮捕,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是要立刻放人的,一般會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當然也有采取監視居住的,這就要看案子的具體情況了。

二是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在批捕後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到期後,視情況看是否需要延長。現實中一般的情況是到期即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個時候檢察院就有兩次的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我想樓主說的大概就是這種情形了。

被逮捕後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就很小了。一般來說你所謂的情況人應當是已經被逮捕了。不知道我說的你能不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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