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不作為違反那些法律規定

時間 2021-08-11 17:47:17

1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當事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洩露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2樓:張維聰

沒立案?還是找不到人?

公安機關不作為可以行政訴訟嗎

3樓:土流集團

行政不作為案件通常是行政機關怠於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造成版相對人受損所

權引起的,而作為相對人,首先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其履行職責的申請,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請後怠於或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才能成立。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第七條規定: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和完善辦案責任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因此,如果公安機關不作為的情況屬實,可以向辦案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的法制、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向檢察監督部門反映,督促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實在不行保留證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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