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飛機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四章 刑事訴訟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一節 拘傳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三節 監視居住
第四節 拘留
第五節 逮捕
第六節 羈押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節 受案
第二節 立案
第三節 撤案
第八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查
第六節 查封、扣押
第七節 查詢、凍結
第八節 鑑定
第九節 辨認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十一節 通緝
第十二節 偵查終結
第十三節 補充偵查
第九章 執行刑罰
第一節 罪犯的交付
第二節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第三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四節 對又犯新罪罪犯的處理
第十章 特別程式
第一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節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三節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第四節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第十一章 辦案協作
第十二章 外國人犯罪案件的辦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
第十四章 附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2樓:尚萌印蓮
派出所民警應該給你一份鑑定結論通知書,該通知書上記有鑑定結論及有服鑑定可以要求重新鑑定的內容。原件或影印件不給的。
3樓:邛奧虎蔚星
你所說的只是理論上的,實際中這樣的事情很多,都是以被訊問人簽名和訊問人簽名為準的。
當然,如果偵查員不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絕簽字,事情過後,只要有兩名民警簽字,該筆錄就有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第七章 立案、撤案
4樓:林葉雨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1、刑事案件立案後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當事人申請就可以撤案的,須辦案機關依法、按程式作出撤案決定才能撤案。
2、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條規定: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具有立案權利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5樓:大魚藝術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是怎樣的
6樓:宸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在此基礎上,對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通訊、瞭解案件情況、提出意見,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
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基礎上,犯罪嫌疑人在傳喚、拘傳、訊問期間的飲食和休息權,訴訟參與人的申訴、控告、複議複核權等方面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加強對訊問過程的實時監督;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審批和執行程式,維護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嚴格依法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審批程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是怎樣的
宸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在此基礎上,對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通訊 瞭解案件情況 提出意見,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基礎上,犯罪嫌疑人在傳喚 拘傳 訊問期間的飲食和休息權,訴訟參與人的申訴 控告 複議複核權等方面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加強對訊問過程的實時監督 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多少條為初查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交到檢察機關後傳喚當事人做什麼
濤聲海韻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交到檢察機關後傳喚當事人,通常也是出於偵查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具體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規定也是與公安機關一樣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