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轄的審判管轄

時間 2021-09-07 13:52:25

1樓:韋碧曼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審判管轄所要解決的是某個刑事案件由哪個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進行審判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所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的案件範圍相適應。因此,明確了審判管轄,也就相應地確定了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設有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外,還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

與人民法院的設定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分工。

我國刑事訴訟法劃分級別管轄的主要依據是:案件的性質;罪行的輕重程度和可能判處的刑罰;案件涉及面和社會影響的大小;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體系中的地位、職責和條件等。

刑事訴訟法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可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佈地區廣,數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眾。

因此,把絕大多數的普通刑事案件劃歸它管轄,既便於法院就地審理案件,便於訴訟參與人就近參加訴訟活動,有利於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及時、正確地處理案件;又便於群眾參加旁聽案件的審判,有利於充分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危害****案件、恐怖活動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上述三類刑事案件,屬於性質嚴重,危害極大,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影響較大的案件,因此,必須更加慎重。同時,處理這幾類案件,無論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還是在適用法律上,難度往往也比較大,這就需要法律、政策水平更高、業務能力更強的司法工作人員。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是適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於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

中級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刑事訴訟法既然將基層人民法院作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也就必然成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另外,它還有審判監督的任務。所以,劃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宜過多,只限於上述三類刑事案件。

另外,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0條中所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如何理解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不甚一致。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並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時,應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夠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應判處其他刑罰或者應作其他處理時,不再將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而仍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以利於案件的及時處理。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10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報請移送的這類案件,應當.分別情形作出不同處理:

認為不夠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決定不予受理;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決定同意接受移送。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階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級的法院,也就是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一級的審判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案件,複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以及監督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所以,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宜過寬。況且,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多少,又直接關係著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的負擔。法律規定高階人民法院只管轄為數極少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既可以保證這種重大案件的正確處理,又有利於它全面行使自己的職權,用更多的力量來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只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只有這樣,才有利於它集中主要精力監督、指導全國的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以上是刑事訴訟法關於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和審判刑事案件,必須遵照執行。但是,刑事案件的情況十分複雜,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也可能遇到這樣那樣難以解決的問題。所以,為了適應審判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某種特殊情況的需要,保證案件的正確、及時處理,級別管轄還必須有一定的靈活性。

為此,刑事訴訟法第23條又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這是法律對級別管轄所作的變通性的規定。

第一,上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依職權自行決定,但只能「在必要的時候」對個別案件適用。第二,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被羈押的,通知應送到羈押場所和當事人。第三,下級人民法院對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只能是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並且只有在其請求得到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時,才能移送。

第四,下級人民法院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10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下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向該下級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與上級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該下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人犯有數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應當合併一案審理,但如果其罪行分別屬於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管轄時,在審判實踐中,遇有這種情況,採取就高不就低的辦法,就是隻要其中一罪或者一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全案就都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地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一)犯罪地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兩者在地區管轄中的地位並不是並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輔助性原則。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裡所說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在理論上應當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以及銷贓地等。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理由是:(1)犯罪地一般是罪證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便於及時地、全面地收集和審查核實證據,有利於迅速查明案情;(2)犯罪地是當事人、證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便於他們就近參加訴訟活動,有利於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發生,當地群眾自然關心案件的處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更能有效地發揮審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於群眾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便於人民法院系統地掌握和研究當地刑事案件發生的情況和規律,及時提出防範的建議,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地區管轄所作的一項輔助性的規定。

這裡所說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至於什麼是「更為適宜的」,這要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例如,被告**竄作案,主要犯罪地難以確定,而居住地群眾更為了解其犯罪情況的;案件發生在兩個地區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轄境界不明確,致使犯罪地的管轄法院難以確定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更大,當地群眾強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審判的;可能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而應當在被告人居住地進行監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適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各種專門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它解決的是哪些刑事案件應當由哪些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問題。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違反刑法分則第10章,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壞鐵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案件等。

司法實踐中,存在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問題,應該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祕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的;(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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