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人員組成是怎樣的

時間 2021-09-07 13:52:25

1樓:楊子電影

審判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包括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必須具有法學專業知識。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進行工作。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員,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法院共有四級。

1、基層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設定的法院。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階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2、中級法院: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階人民法院,佈局在省、自治區內的地區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

3、高階法院: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一級的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並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其上級為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2023年10月22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2樓:藍天可達

法院的人員組成包括:

1、審判人員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包括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必須具有法學專業知識。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進行工作。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

2、司法人員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員,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辦理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中關於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法醫。各級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若干人。

3樓:七臺河李陽平

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司法警察、行政管理與後勤輔助人員組成。機構設定與人員配置根據法院的層級(最高院、高院、中院、基層法院、專門法院)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院有哪些部門? 200

4樓:蟲心菜

最權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機構最全面。

法院裡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 [2]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祕、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彈藥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裝置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資訊報道,起草綜合性檔案、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資訊、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邢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鑑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鑑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14)、監察室各級法院是根據行政職能和地域來劃分的。

擴充套件資料

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在這其中,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常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鄉鎮的叫做法庭。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

組織結構:

1、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2、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3、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6、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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