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的時限有哪些規定,公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有期限限制嗎?

時間 2021-08-30 10:50:13

1樓:埃芬鵓鴿

刑拘最長30天,檢察院7天,逮捕後公安機關有2個月,然後是檢察院和法院的時間,一般的案子也就是半年左右吧。

2樓:重案先鋒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條 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三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製作《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並報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備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九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二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報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延期審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 【法庭審理中的補充偵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訴案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二審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有期限限制嗎? 100

3樓:公叔斯

不能,對方涉嫌犯罪,包括非法拘禁你父親,對方也涉嫌犯罪,建議找律師介入,你們自己處理,力度不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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