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簡易程式的流程,刑事案件簡易程式是什麼

時間 2022-01-04 17:15:02

1樓:打下大蝦的大俠

刑事案件簡易程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式。它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簡易程式是什麼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訴訟簡易程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式。它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式的特點:

1、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式;

2、簡易程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無異議;

3、簡易程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關於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具體過程

3樓:匿名使用者

**前:下面核對被告人身份

**:1、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本案由...

擔任獨立審判員,書記員 ,告知被告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是否申請回避,告知被告在法庭上的權利和義務,告知法庭秩序。如果沒有公訴員就告知簡易程式公訴員可以不出庭。

2、下面進行法庭調查(把案件大概情況宣讀一遍)然後對被告進行相關盤問,法庭調查。

3、被告及其**人有何意見或辯解。

4、出示相關證據進行質證。請問被告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有沒有意見,或有何異議。

5、下面由被告進行最後陳述,被告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6、審判庭會對你所說的話進行考慮,現在休庭,擇日宣判。

如果庭審中被告人不認罪或對一些事實變得不明確了就必須申請由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

這是我們法院審理簡易程式案件的基本步驟,多多少少不影響整體的完整性。

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

4樓:命中註定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23年3月下發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法院辦理的刑事案件,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有什麼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這種程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

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複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

對於適用普通程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由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援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

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式中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

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這一期限大大短於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限期。而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是以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法律為前提的,其目的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使用審判力量,提高辦案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改為適用普通程式重新審理案件。

6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在適用範圍、程式啟動、審理方式及審結期限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區別,不能用幾句話詳細說明。簡單地講,簡易程式通常適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辯護人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依法可能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單處或者並處法家的簡單刑事案件,其審理程式簡單,方式靈活,審理期限也相對較短;而普通程式則適用案情較複雜,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被告人為盲、聾、啞人,犯罪較嚴重的刑事案件以及不適合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其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審理,程式較繁雜,審理期限也相對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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