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律師公益說法
一、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流程是什麼
1、接到報案後派出所認為構成犯罪的就會立案偵查,如果有證據了就會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時間是七天以內,如果是結夥作案或流竄作案可以達三十七天),如果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辦案的公安機關則在刑事拘留的時間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備逮捕,逮捕後最長偵查期限是七個月,報請全國人大批准的則不受偵查期限限制。
2、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期限是一個半月(如果有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達三個半月),人民法院一審是接到檢察院公訴後二個半月內審結。(如果有補充偵查可以達四個半月)。二審在二個半月內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不受時間限制。
二、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流程是什麼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流程都差不多,但時間卻是完全不同,而且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特別是有些案件比較複雜可能需要好幾年的時間。
2樓:好學者百科
1、立案。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於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後,如果認為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並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式。這裡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
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釋出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3、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4、審判階段。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5、執行。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以上幾個程式步驟就是在刑事案件辦理的時候需要遵守的規定,這是相關法律的約束,對於每個人都需要遵守。這樣才能更好的依法來處理每一件刑事案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公平公正。
2023年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3樓:胡文學律師
一、2023年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1、有三個刑事立案標準,分別是:
(1)經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該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
(3)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二、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流程是什麼。
1、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5、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是怎樣的
宸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在此基礎上,對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通訊 瞭解案件情況 提出意見,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基礎上,犯罪嫌疑人在傳喚 拘傳 訊問期間的飲食和休息權,訴訟參與人的申訴 控告 複議複核權等方面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加強對訊問過程的實時監督 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多少條為初查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刑事案件簡易程式的流程,刑事案件簡易程式是什麼
刑事案件簡易程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式。它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的 二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