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多少條為初查

時間 2021-08-11 17:47:17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2樓:柳新糧棉

第二bai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立du案後,根據偵zhi查犯罪的需要,可以dao對下列嚴

內重危害社會的犯容 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路、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路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的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多少條

3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公安機copy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七條 採用

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內

人供述和採用容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

5樓:柳新糧棉

第一百二十條copy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03條解釋

6樓:上海丁俊濤律師

原條文內容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結合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即可知道該法條的具體含義。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是怎樣的

宸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在此基礎上,對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通訊 瞭解案件情況 提出意見,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基礎上,犯罪嫌疑人在傳喚 拘傳 訊問期間的飲食和休息權,訴訟參與人的申訴 控告 複議複核權等方面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加強對訊問過程的實時監督 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第八章偵查

飛機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四章 刑事訴訟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一節 拘傳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三節 監視居住 第四節 拘留 第五節 逮捕 第六節 羈押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七章 立案 撤案 第一節 受案 第二節 立案 第三節 撤案 第八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交到檢察機關後傳喚當事人做什麼

濤聲海韻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交到檢察機關後傳喚當事人,通常也是出於偵查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具體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規定也是與公安機關一樣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