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步驟,關於詐騙罪公安機關辦案流程 是什麼?

時間 2021-09-08 17:03:47

1樓:羈旅驛路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怎麼走

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程式,需要當事人進行報案或者公安機關發現有犯罪行為,然後進行立案,由此開展偵查活動。

1、偵查行為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2、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 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 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後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併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

3、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以下三種:

(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程式,需要當事人進行報案或者公安機關發現有犯罪行為,然後進行立案,由此開展偵查活動,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需要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最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內容是: 刑事辦案程式

1、立案。指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4、逮捕。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

對於經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5、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派出所把案件移交刑警隊的流程

3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不會把案copy件移交給刑警隊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二條 規定:

1、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2、不可以重複立案的,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代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後,刑警隊不會再受理同一個刑事案子。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案件移交的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4樓:諾言

《公安機

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版刑事偵查機構

權的設定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不可以重複立案的,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代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後,刑警隊不會再受理同一個刑事案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關於詐騙罪公安機關辦案流程 是什麼?

5樓:kayy土豆喵

詐騙罪的辦案程式與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是一樣的,都是按照刑事訴訟法辦理。

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以後,偵查階段一般是兩個月。

2、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時間。

3、法院審判,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階段,一般是兩個月。

第一條: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範辦案程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第五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六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七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需要先立案,然後偵查,蒐集證據,然後起訴犯罪者,最後的步驟就是判處犯罪者,讓犯罪者獲得應有的懲罰!公安機關需要先立案,然後偵查,蒐集證據,然後起訴犯罪者,最後的步驟就是判處犯罪者,讓犯罪者獲得應有的懲罰!

公安機關需要先立案,然後偵查,蒐集證據,然後起訴犯罪者,最後的步驟就是判處犯罪者,讓犯罪者獲得應有的懲罰!公安機關需要先立案,然後偵查,蒐集證據,然後起訴犯罪者,最後的步驟就是判處犯罪者,讓犯罪者獲得應有的懲罰!

公安機關需要先立案,然後偵查,蒐集證據,然後起訴犯罪者,最後的步驟就是判處犯罪者,讓犯罪者獲得應有的懲罰!公安機關需要先立案,然後偵查,蒐集證據,然後起訴犯罪者,最後的步驟就是判處犯罪者,讓犯罪者獲得應有的懲罰!

公安機關需要先立案,然後偵查,蒐集證據,然後起訴犯罪者,最後的步驟就是判處犯罪者,讓犯罪者獲得應有的懲罰!公安機關需要先立案,然後偵查,蒐集證據,然後起訴犯罪者,最後的步驟就是判處犯罪者,讓犯罪者獲得應有的懲罰!

7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批捕、偵查結束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最後執行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審判。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分三個階段,先是偵查階段然後是審查起訴階段最好是庭審階段,歡迎來電諮詢

10樓:不露也鋒芒

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大同小異,從接到報案開始——進行調查——鎖定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刑事拘留——繼續偵察,完善證據鏈——偵察結束提交檢查機關——檢查機關審查認定,(如果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批准逮捕;(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起訴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圖

11樓:匿名使用者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

(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後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採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1)拘傳: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併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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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