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具體表現在:
1、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2、檢察院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3、法院負責審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3、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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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2樓:手機使用者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刑事訴訟法也作出同樣的規定。這是一項重的憲法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分工負責主要表現在:除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及當事人自訴案件外,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負責對案件的偵查、預審、執行逮捕、依法執行判決;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刑事訴訟法對三機關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詳細的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避免了互相推諉扯皮和爭奪管轄權的問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現在:第一機關的工作依法完成後移交下一個環節的工作機關時,都能依法順利接受並開始新環節的工作。每一個機關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機關協助時,能依法在職權範圍內協助。
例如,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對罪犯執行某些刑罰要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機關派警察維護秩序等等。互相配合要求把三機關的工作看成一個整體,經過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擊刑事犯罪、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的任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制約主要表現在:
三機關通過各自的工作發現另外機關的工作問題,可提出建議要求其糾正:通過下一階段的工作審查前一階段工作是否存在問題,並作出相應的處理。具體表現在: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不予批准的,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以及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要求複核。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
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公安機關有違法情況,即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以及要求上一級檢察機關複核。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經審判,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作出有罪、無罪的判決。
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通過抗訴引起再審。通過互相制約,可以糾正錯誤,避免冤假錯案,避免放縱罪犯。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三者密切相關。只有分工負責,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只有互相制約才能保證辦案質量。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才能發揮三機關的整體功能,防止主觀片面和濫用權力,保證準確有效地適用法律,以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怎樣?
3樓:
根據《憲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所謂互相制約,就是要求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能互相約束,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對有關問題、有關決定,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意見,防止可能出現的偏差和要求糾正已經出現的錯誤。
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礎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分工負責的結果和必然要求。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三個相互聯絡的必要條件。分工負責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防止主觀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檢、法三機關互通情況,通力協作,保證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和有效地保護人民。
互相制約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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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互相配合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檢、警配合。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應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提起公訴做好準備;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而又符合逮捕條件的,應及時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自偵案件,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加以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通緝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2)檢、法配合。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應當為法院審判做好準備,法院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犯罪事實和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就應當及時**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除特定情況外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第二、公檢法三機關互相制約。在我國,三機關互相制約具有兩個特徵:
1、是制約的雙向性,即承擔偵查、控訴、審判職能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制約具有相互性,每一個機關都對其他機關形成一定製約,同時它也成為其他機關制約和監督的物件。
2、是檢警制約和檢法制約。
一、檢警制約。
1、是在立案制約。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是在逮捕許可權上互相制約。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逮捕時,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檢察院不接受,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3、是在不起訴許可權上互相制約。根據2023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4、是對偵查行為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檢法制約。一方面,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檢察院的指控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另一方面,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有權按第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這是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一種制約。
人民法制網-「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正當性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5樓:銅陵孺子牛
公安負責偵查(刑法規定的幾種犯罪除外)、檢查負責批捕和起訴、法院審判
6樓:
沆瀣一氣。事實就是這樣。
7樓:君哥大叔日誌
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憲法》
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7條做了相同規定。
憲法第135條不僅涉及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界定問題,在實踐中,該條的運作狀況對三機關的職權和職能進而對公民權利保障產生了實質影響。對於三機關關係在理論與實踐上的體現,尤其是對該條的核心內容——「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檢察院、法院、公安局是什麼關係?
8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是對檢察院的就是不太瞭解。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紹一下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9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法院、公安局三者是中國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關係由《刑事訴訟法》調整。
其中,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公安部是***的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行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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