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已交到檢察院月,但檢察院卻說證據不足重新發回公安局,這是怎麼回事

時間 2021-06-05 09:13:52

1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的案件在提起公訴前必須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就是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另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據此,是否決定補充偵查是檢察機關的權力,但要受到補充偵查的時間和次數的限制,因此,您還需耐心等等。

2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且可以兩次退回。每次退回的補充時間是1個月。

3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有發回重審的權力。大概是半個月內公安局要審查完畢,可以看以下《刑事訴訟法》,不過現在公檢法好多都不按程式法走的。看運氣吧。

4樓:

就是公安機關所負責偵查的證據部分不足,不足以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量刑。時間長短取決於公安機關證據的補足時間長短。

5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6樓:廣州律師鄧世運

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一個月內結束。委託當地律師介入,提供法律服務。

7樓:

證據不足,也就是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難以上法庭。

已經批捕了一個月檢察院又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這樣還會偵查多久啊,會不會直接放人

8樓:匿名使用者

檢查院批捕後證據不足會被退回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可以判處無罪

1、審查立案階段從嚴格意義上講,自訴案件在審查立案階段尚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對於被害人(或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發現證據不足作何處理。

雖然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明文規定,但是,人民法院應和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時一樣,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以對被害人(或起訴人)的起訴權作出積極明確的否定評價。

2、立案後至**前階段自訴案件在此階段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式,但尚未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階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訴案件**審判應當同時具備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的證據兩個條件。

而對於證據不足的自訴案件,是不具備**審理條件的,顯然人民法院不應**審理,而應責令自訴人限期補充證據,在自訴人補證不足的情況下,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自訴。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查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9樓:一滴思想

不會直接放人。退偵之後的偵查期限是一個月,檢察院腿偵是認為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至於會不會放人要看檢察院公訴不公訴。檢察院不公訴,公安機關撤案,就可以放人。

公安機關首次羈押偵查期限一般是半個月左右,會把材料提交到檢察院核審,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足以提起公訴,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偵查期限規定一個月,這時候你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0樓:匿名使用者

萬事皆有可能的,關鍵就要看公安局怎麼去進行偵查了?

11樓:信昶銀

建議你多去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回到你的問題,退推公安局後的偵查時間只剩一個月喔!希望幫到你,謝謝!

12樓:月光下的星期

偵查階段不能放人,繼續偵查補充證據,有兩種可能,一種因證據不足檢察院不予起訴,另一種補充證據後檢察院受理了。

公安批捕也是根據事實進行偵查工作,不是隨便逮人,只不過因為取證難等原因需要時間。

13樓:羅律師上海

退偵之後的偵查時間只有一個月

打架被刑事拘留,案件已上交到檢察院後因證據不足現又退回到派出所重新取證,這樣對當事人有什麼影響?

14樓:

證據不足的話!超過48小時你可以要求放你出去或者取保候審!

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還是壞事?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是壞事沒有絕對,具體如下:

1、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

2、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6樓:華律網

對於補充偵查是好事是壞事沒有絕對,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7樓:

起訴的案件為什麼又退回公安機關

18樓:戚廣利

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說明事實或者證據存在一些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9樓:

被退回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起訴材料有遺漏或不完整,需要補充;也有可能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

退回之後會越加嚴重還是不再起訴,要看具體案情的,以及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

退回之後需要補充的,要在30日內補充完畢,移交檢察院。如果案情複雜,可申請延長期限。

20樓:風尋風

退回只會對公安有直接影響 對嫌疑人應該沒影響 因為一種情況是證據不是很清楚,或者案卷有問題 公訴科的人把案卷退回公安要公安補好重報,還有種情況是公訴科的人做事情比較謹慎對一些似是而非的東西不好認定 而現有證據情況不足 就會讓公安重新偵查下這些情況 確保案情正確詳實。

具體 可能會重可能會輕 重是因為可能是鑑定報告出錯重新鑑定後數額增加了 或者偵查完後又發現一些新的犯罪事實 會加重處罰的。輕是因為可能退回公安查的事實公安取證不足無法認定被砍掉了,鑑定數額減少了等等。這個沒有關係,拘留時間會算到判決時間裡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看樣子你朋友碰到的情況叫“補充偵查”又叫“退偵”。這個情況出現的原因是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院審查或公安機關自認為案件還有犯罪事實未查清,案件未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將案卷材料返回給公安機關補充材料呢。補充偵查最長不超過1個月,最多兩次。

其實,一般情況是,公安或檢察機關為了滿足程式對羈押期限的規定而變相的延長辦案時間罷了。

刑事拘留最長27天,逮捕後偵查期限最長可以到7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六個半月(包括兩次補充偵查)

22樓:萌阿小妹

我想問你朋友現在判刑了嗎?判的多久?

案子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又被退了回來,說是證據不足不予受理,那會拖多久才**,有規定時間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案子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被退了回來,證據不足不予受理,是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時,應將拘留的人員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統計出辦案最長期限總共602天。也就是說,這

個期限是最長的,司法機關只能在這個期限內結案,不得超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繼續羈押就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屬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強制措施期限 (最長羈押期37天)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第92條)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六十九條)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58條)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58條)

(二)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第12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第124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2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38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40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40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10天)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第168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196條)

從上述各辦案期限統計:37天(刑拘)+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195天(審查起訴)+160天(兩級審判)=60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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