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時間 2023-03-10 05:15:02

1樓:俠侶師

你好,這個涉及到公安機關內部的分工,治安大隊不能辦理刑事案件,執法職能是不一樣的,刑事案件由刑警大隊或者經偵大隊辦理。

2樓:無限銀色

治安部門是可以辦理刑事案件的,但是僅僅可以辦理少數,目前為止是111種,面臨的問題及對策在學術裡能找到。

3樓:是時候空口信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六條 詢問前,應當瞭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洩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不得少於二人。勘查現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

第二百一十一條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繪製現場圖,製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影。

因此,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是能否合法蒐集證據,保證每一份證據如嫌疑人供述、證人陳述、勘查筆錄等證據是合法蒐集的,否則會影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治安案件辦理應該採取哪些調查措施

4樓:ray的遊戲世界

治安案件辦理應該採取傳喚等調查措施,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5樓:司秋厹

這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啊!至少有個角度問題吧 1、公安機關據調查取證,這就是依職權進行的了,接到報案後尋問當事人,做筆錄、拍照等。 2、當事人或其**人調查取證:

事中的話就是實事求是地與對方溝通、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具體的地方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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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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