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辦,離婚時偽造夫妻債務有什麼處理方式

時間 2022-01-08 22:55:06

1樓:華律網

離婚時偽造債務以便侵佔到財產是離婚案件中比較常見的問題。碰到此類情況,該怎麼處理呢?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根據《婚姻法》,「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綜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偽造債務一方可能面對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因此,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範和解決。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債務,人民法院將審查其真實性,如涉嫌虛構,將依法不予認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樓:不想等待

偽造的始終是偽造的。

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需符合如下幾個條件: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共同債務通常來講,包括兩方面: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及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離婚時偽造夫妻債務有什麼處理方式

4樓:華律網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5樓:愛喝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夫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未直接借款一方就要對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具有如下特徵:1、所負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是責任承擔的基礎。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或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分享利益的債務,才是共同債務。

2、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權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履行同一給付利益。3、夫妻任何一方完全清償後,可以使另一方所負擔的債務歸於消滅。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6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共同債務通常來講,包括兩方面: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及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8樓: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離婚,依據婚姻發第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法院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判決。

但由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相聯絡,筆者認為法院在判決時,對於可以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進行判決;但對夫妻債務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沒法確定的,或可能被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對於這種情況由於缺少債權人的介入,法院應該告知另行處理,而不應在判決中進行確認。這樣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債權。對於法院在離婚判決或在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已經確認或處理的債務,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的規定,法院的判決或夫妻的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債權人一樣可以向離婚後的夫妻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婚姻法》第40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處理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 方向另一方追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絡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9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或者歸於一方的,由雙方協商償還,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首先,滿足以下要件的即為夫妻共同債務: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

按照當前的規定,應該是依法登記結婚後產生的債務。如果雙方同居但未領證,因為當前難以承認事實婚姻,所以會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而可能被認定為同居債務。

2、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產生

如果夫妻一方借錢為個人使用,比如借鉅款整容,那麼即無法認定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便會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不過,夫妻一方婚前借款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以下情形為夫妻個人債務:

1、在建立婚姻關係前產生的債務

注意,如果一方婚前借款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在建立婚姻關係後產生的債務,雙方約定為個人的債務

不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為個人的債務,雙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做約定,對夫妻雙方有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

但是,對外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會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1)跟債權人約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2)跟債權人建立債務關係時,對方對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知情的。

夫妻一方偽造共同債務的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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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應對虛假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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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怎麼處理

共同債務離婚時的處理方式,我國法律已經作出了規定 雙方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要雙方一起償還。共同財產沒辦法把債務全部還清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由雙方協議清償 沒辦法達成一致協議的話,就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雙方共同財產不能夠清償離婚時的共同債務的,雙方可以先訂協議,達不成協議時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