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後對於孩子撫養權的處理,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2、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案件中,大家最關注的子女撫養問題除了子女歸誰撫養外,還有子女的撫養費如何給付的問題。
下面,筆者僅就這一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司法實踐作一歸納。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應怎麼給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五、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六、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2、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七、成年的子女還需要父母拿撫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八、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九、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十、繼父母應否向繼子女給付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也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十一、養父母應否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參考資料:http://www.
chineselawyer.com.cn/forum/showflat.
3樓:郭珊佑律師
回答關於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的話,我建議是一定要在協議裡寫清楚的。通常的如果是婚內的財產,從法律上來說,是一人一半的,如果有涉及到婚前的首付或是其他的婚前部分,都是屬於個人財產,不能算作離婚時可以分割的。但也是要記得在協議裡寫清楚的哦。
另外孩子的撫養權,你們既然是協議離婚的話,孩子的撫養權你們也是可以商量著來的,但如果協商不了的話,估計就還是要走訴訟的方式來確定撫養權了。
對於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一般來說是要看幾點的,包括孩子的年齡、平常是誰在照顧、父母雙方各自的經濟條件等等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首先如果孩子還在哺乳期內,是以由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然後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是可予准許的
並且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這些情況可以優先考慮的。
如果是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並且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官在判決的時候也會考慮子女的意見,看看孩子更願意和誰一起的。當然如果是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提問那是先離婚後訴訟,還是先訴訟在離婚?
回答訴訟離婚
起訴離婚您首先要準備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時提交也可;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對於訴訟離婚的話,法院的審理一般都是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如果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是可以到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法院起訴的。如果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或夫妻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則去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如果被起訴的一方是在服刑期間且刑期在一年以上的,則需要去對方目前被監禁的地方起訴的。
費用的話是起訴時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話,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的。
提問我小孩才剛滿一週歲。是不是要等滿兩週歲才能爭撫養權?
回答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提問那我現在可以先離婚嗎,撫養權的分配等孩子滿兩週歲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回答這個就是和對方協商的
提問她就要孩子不願協商怎麼辦?
回答那就訴訟離婚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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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有哪些?
4樓:易書科技
夫妻離婚後,撫養子女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法院在處理時應根據子女的年齡,進行不同處理。
哺乳期(即兩週歲)內的子女,原則上隨哺乳的母親撫養哺乳期內的嬰兒,從營養、生活考慮,特別需要母親的哺育,母親對嬰兒的照顧也比父親細心、周到。
當然,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院也可考慮將嬰兒判歸父親撫養。①母親患有傳染性疾病,嬰兒隨母撫養有害健康。②母親因工作、環境、健康等原因不能哺育或者沒有撫養條件。
③母親出走、失蹤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哺育子女。
當上列情況出現時,父親不得推卸撫養責任。
哺乳期後的子女隨誰撫養,應首先由父母在自願的基礎上以協議加以解決協議解決可減少父母在撫養問題上的糾紛對子女的影響,有利於以後協議的執行。
協議解決不成時,人民法院可根據父母的思想品德、經濟狀況、撫養條件等因素,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出發,通過判決確定由誰撫養。對於10週歲以上的子女,則應在判決前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尊重他們本人的意願。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也可實行特殊照顧。如有的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雙方在長期生活中建立了很深的感情,這時就可考慮將子女判隨父方或母方撫養。也有的一方已做絕育手術,其要求隨己撫養子女,又有一定撫養能力的,一般應予准許。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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