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物件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物件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
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當犯罪分子的行為觸犯的是集資詐騙罪,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關於非法集資和詐騙案的區別是什麼
2樓:正氣長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債券、彩票、投資****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般詐騙罪與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的物件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物件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
根據《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罪的區別是什麼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犯罪的物件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詐騙罪的物件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集資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5樓:又因遇見你
非法集資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物件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詐騙罪的物件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為了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相對於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同時,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6樓:華律網
量刑上非法集資罪的最高刑期比詐騙罪高,但具體犯罪中究竟哪一個罪判刑更重,還要看金額大小和具體犯罪情節才能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樓:手機使用者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集資詐騙罪與一般集資糾紛的區別主要在於: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佔有集資款,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目的往往是為了生產經營,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採用詐騙方法,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一般不採用詐騙方法,只是非法集資行為中行[更多] 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有何區別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集資詐騙罪和
欺詐發行**、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更多] 虛報註冊資本罪
虛報註冊資本本身就含有欺詐的手段,即騙得虛報註冊,騙取公司登記,但就其構成而言,與詐騙罪不同。這主要體現在下列4 個方面: (1)犯罪客體不同。
虛報註冊資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管理制度, 屬於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一類犯罪,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更多] 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而後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且不包括單位。
2、主觀方面的內容不同。前罪的主觀內容是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騙取公司登記。後罪則是具有非法佔有公司財物的目的。
3、行為方式不同。前[更多] 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可以。律師對事實與證據做全面細緻的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決定做無罪辯護。比如,如能論證控方指控嫌疑人缺乏客觀真實的惡意透支的事實依據,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釋規定的兩次催收和超期三月的惡意透支要件,則無罪辯護成立。 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能[更多]
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8樓:繁翊夏侯銘
這兩個罪很相似,但完全不同。簡單的說就是:金融詐騙罪是「騙」金融機構的錢;非法集資罪是騙民眾的錢。
9樓:正氣長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債券、彩票、投資****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0樓:科技情報咖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
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
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債券、彩票、投資**等權利憑證或者以**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
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專案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集資詐騙的具體表現: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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