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二審只能重審不能改判,為什麼呢?求解答,謝謝

時間 2022-01-14 16:10:04

1樓:上海楊東律師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理解

18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因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其事實上沒有、也不可能對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審理和裁判,如果二審法院改判離婚,則是必需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一併裁判,這樣將會剝奪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上訴權,違揹我國兩審終審制。所以,應該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也就是說,可以調解離婚,不能二審改判決離婚

2樓:劉大來律師

1、因為二審法院的判決是送達後就生效了。如果直接改判離婚,就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一併裁判,這樣就剝奪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上訴權,違揹我國兩審終審制。

2、如果在二審可以調解,雙方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是認可的,所以不會發生一方對調解結果不服的情形,因為一審調解結案的也不可以上訴。所以,二審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則應發回重審。所以二審法院可以調解離婚,不能直接改判離婚 。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離婚案件假如一審判決不準離婚,那麼是不是要等第二審的判決呢?還是說可以再次上訴請求離婚呢?

3樓:儆櫟

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4樓:網球寶貝

上訴的勝率不大,六個月以後再起訴一般會判離。

5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一審判決後半年再次提起上訴

6樓:命題基本規律

1、上訴是你的權利,你可以選擇上訴。

2、上訴是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

3、如果沒有新證據證明達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的法定情形,上訴一般會維持原判。

4、建議你半年後在起訴,那時即使對方不同意也會判決離婚。

7樓:張燦輝律師

你可以上訴,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有力的證據法院會維持原判的,你可以半年後再起訴

8樓:醉鵠

1.鄉鎮只有法庭,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你要上訴的話是上訴到市一級的法院(中級人民法院);

2.上訴狀向原審法院遞交;

3.如果沒有法定的不準離婚事由出現,一般你上訴後都可以離的;

4.如果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判決離的話,一般是撤消一審判決發回重審,而不會直接判決離 婚;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二審上訴請求如何寫?

9樓:傷

有很多離婚案件,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原告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離婚。這樣的上訴請求是不對的,是得不到二審法院支援的。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二審法院無權直接判決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的意見等司法解釋也規定了,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而不是直接判決離婚。也就是說,對於離婚案件,即使一審法院對應判決離婚的案件錯誤的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糾正而判決離婚,只能發回重審。

這種程式的設定,有其合理性,如果二審法院直接改判,因是終審判決,涉及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原一審判決並未處理,一方不服就沒有了再上訴救助的機會,所以只能發回重審一般不會直接改判。 綜上,正確的上訴請求應該是: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一審不準離婚二審應當判決離婚的,如何處理

10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以二審的結果為準,我國是二審終審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1樓:洇霋惢

一審不準離婚二審應當判決離婚的如何處理當事人不服一審不準離婚的判決而上訴的,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根據該規定,凡是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而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准予離婚的,且經調解無效的,就應當將案件發回重審。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離婚案件是一個複合之訴,其既包括當事人關於離婚的爭議,也包括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其他爭議問題。在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自然不會也無需對子女撫養、分割問題作出處理。

但二審中,如果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准許離婚的,就應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但由於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顯然不能直接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在二審中一併處理,否則就會使得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實際上一審終審,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只能首先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就發回重審。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上述問題,審判實踐中已經有了新的處理方法。即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一方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首先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將婚姻關係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一併進行調解。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上訴後,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如何處理?

12樓:易書科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根據該規定,凡是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而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准予離婚的,且經調解無效的,就應當將案件發回重審。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不懂樓上的兩位大蝦為什麼不懂裝懂;

民訴意見185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應該離婚的,可以將其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法條說的很清楚了

14樓:滕剛律師

樓主說的有意思。既然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那麼就直接改判離婚咯!

上訴審根據情況不同,有三結果:

1. 維持原判。這個沒什麼好爭的,意思是:一審判對了;

2. 發回重審。如果一審中事實都沒有查清,那麼應當發回重審;

3. 改判。如果一審中事實已經查清,只是適用法律有錯誤,二審法院完全可以直接改判。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該怎麼辦?

15樓:清楓拺佲逡

,一方堅決離婚,另一方堅決不離,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

。此時,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有二種選擇:一是提起上訴

,請求判決離婚;二是不上訴,在判決生效半年後,如果還堅持離婚,再行起訴離婚。本律師(張印富)認為:鑑於我國目前訴訟離婚現狀,選擇第二種方式較為穩妥。究其原因:其一,

提起上訴

,支援離婚訴訟請求的概率不高。從訴訟離婚法律的程式上講,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解釋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

,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即二審法院原則上不能直接改判離婚,即使認為應該判決離婚,一審法院判錯了,二審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離婚,而是發回重審

。這是因為二審法院是終審判決,如果直接改判,原一審法院未處理的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不服的一方無法提起上訴。當然可以進行調解,但調解的難度非常大,成功率並不高。

其二,提起上訴,可能雙方離婚鬧糾紛的時間更長。從法院審理流程和期限上講,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如果二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還要再等六個月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而如果不上訴等一審判決生效六個月後直接提起訴訟

,在時間上會比提起上訴的時間要短。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準離婚錯了,發回重審,一般也差不多半年時間。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訴訟中的半年在時間、精力等方面的成本,可能遠大於再等六個月後再次起訴的成本。

其三,半年之後再行起訴請求離婚的判決支援率高。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

,而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在實際認定中不好掌握,儘管司法解釋進行了羅列,但並不全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內部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一般一方起訴離婚

,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出現法定重大過錯等惡劣情況下,通常會駁回原告離婚訴訟請求

。一方面,提供一個冷處理的機會,讓當事人慎重考慮婚姻大事;另一方面,如果半年後還不能和好,再次起訴離婚,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可能性更高,更傾向於「感情確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司法審判實踐中,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雖然可能還未符合又分居一年,但可能符合《婚姻法》第32條「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人民法院還有自由裁量權,判決離婚的比例比較高。

故,鑑於我國目前訴訟離婚的實際情況,張印富律師認為,要求離婚的一方在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在一審判決生效後,可積極尋求協議解決;如果協議不成,六個月後再行起訴是較為理性的選擇。

離婚案件一審到二審要多長時間,離婚一審判決後不服,再上訴一般要多長時間才開庭,可以判決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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