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沒有出結論,一審判決刑期已滿,是不是可以正常釋放

時間 2021-10-14 22:55:48

1樓:板弟弟

一般不可以正常釋放。鑑於本案一審判決雖未生效,但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宣告的刑期已屆滿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對被告人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不但能夠有效地防止超期羈押,而且有利於上訴審法院繼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第三百五十五條亦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2樓:南方勞動網

那要看什麼判的什麼罪名,嚴重的暴力犯罪,公訴機關提起抗訴的是要等二審判決才能釋放的。

3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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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若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二審未**之前。一審判決刑期已滿,是否應釋放被告?

4樓:博愛傑傑

鑑於本案一審判決

抄雖未生效,但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宣告的刑期已屆滿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對被告人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不但能夠有效地防止超期羈押,而且有利於上訴審法院繼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第三百五十五條亦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已滿,法院一般會給上訴人辦理取保候審。

6樓:潘增飛

如果上訴了,那麼那個判決就沒有生效,這是事實還是設想,假如刑期很短,沒有必要上訴,上級法院也不會拖得太久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請問同夥案子一個上訴期還沒有終止,其他人的刑期已滿能不能出來啊?

8樓:職場spring老師

其他人的刑期滿是否可以出來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的,因為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有新的犯罪事實除外。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9樓:合肥潘律師

如果本人沒有上訴的,刑期已滿就會釋放,我手上的案件這是這麼處理的。

只是再次**時有可能要同案犯再去**一次,只要等法院的通知就行了。

法院有批覆如下:

你院關於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宣告時,被判較短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的刑期已滿,是否立即將其解除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已明確規定:第一審判決宣判後,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你院請示所述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訴,該案正在第二審期間,故不應將另一部分被告人羈押。但是,為避免有的被告人的羈押期已達到甚至超過第一審判處的刑期還繼續被關押,人民法院可視案件具體情況,對這類被告人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即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全案進行審查並作出終審裁判之後,再依法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案件上訴,就說明該案件還沒有審理完畢。但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沒有檢察院抗訴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刑期不會因為上訴而被二審法院延長。因此,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在押期間已經超過可能判處的刑罰的,應改變更強制措施,不再關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1樓:匿名使用者

上訴期內,有一審被告人上訴,同案犯還不能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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