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久就離婚,彩禮需要返還嗎,結婚後半年就離婚彩禮錢可以退嗎

時間 2022-01-14 22:40:05

1樓:薄俊立

剛結婚就離婚,又不退彩禮,那就有騙婚的嫌疑,除非男方存在重大的問題,比如家庭暴力等,或者男方使用了欺騙或者隱瞞重大問題,比如性無能、身患絕症、嚴重的傳染病等,這樣可以離婚,而且不用退彩禮。如果男方因為彩禮而生活陷入絕境,就算沒有離婚,男方也可以主張退還部分彩禮。

2樓:匿名使用者

唔,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時間很短的話是需要返還的,但是怎麼還是雙方協商。

如果因為不還彩禮而導致男方家生活貧困或者生活水平明顯下降的,是需要強制返還的

3樓:毛豆

這個真的就是看人品了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網際網路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

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來定

4樓:鈺垚

如果男方起訴有可能需要返還

5樓:尾炳

一般是不反吧,給出去的東西那有往回反的了

6樓:愛之天使

如果是騙婚的可以起訴

7樓:阿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第五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等情形的,當事人以提起離婚訴訟等方式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後半年就離婚彩禮錢可以退嗎

8樓:華律網

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退回彩禮:(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歸還彩禮的情形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等等。

10樓:

結婚不到半年就離婚,彩禮錢應不應該退?聽聽大家怎麼說

11樓:利玟

結婚後半年就離婚,主要看你們的離婚的原因是什麼了,其實這個彩禮錢基本上是不退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司 法解釋這種情況是不退還彩禮的。

《婚 姻法》解 釋二明確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 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 以下情形,人 民 法 院應 當予以 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 結 婚登 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 婚 登記手續但 確未 共同 生活的;

(三)婚前給 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 款第(二)、(三)項 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 婚為條 件。

13樓:

那是退不了了,有多少彩禮錢呢?當然還是可以協商的,凡事無絕對啊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退不退彩禮、退多少,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

如果協商不成,到法院解決時:已經領了結婚證,而且雙方共同生活、有了夫妻之實的,離婚一般不退彩禮;特殊情況下要退彩禮,即:男方有證據證明因為給付彩禮導致自己家庭生活困難的。

附:相關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5樓:匿名使用者

退是情義,不退也沒辦法。

結婚很短時間離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1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彩禮返還和結婚時間無關,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並共同生活一段時間,離婚依法是不能要求退還彩禮的。

20樓:鄭州李克鈺律師

只要領取了結婚證且已經共同生活,一般是不予返還彩禮的。

離婚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2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王某與李某結婚時,男方王某的父母置備了一份彩禮送給李家。後二人因感情不和而離婚。離婚後,在分割財產時,王某要求李家返還結婚時自己父母準備的彩禮。王某的要求合理嗎?

律師答疑

判斷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要視情況而定。按照傳統習俗,婚姻當事人一方給付另一方的彩禮,不能單純地歸結為夫妻共有財產。通常情況下,彩禮的性質,應該認定為當事人一方的父母為了子女結婚的出資,按此理解,彩禮似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彩禮是一方給付給對方,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產贈與,接受了彩禮,即是對婚姻的承諾,如果後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般要返還彩禮。本案中,王某父母給李某的彩禮,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闡述,應該是要返還的。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理薈萃

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是很多地方的習俗。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女方支付彩禮,如果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女方應該退還。此規定是公序良俗原則在締結婚姻過程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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