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喬安說法
要看什麼性質的糾紛,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原則上原告就被告,需要去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
但是不同性質的糾紛有不同的管轄規定,可以根據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來選擇適合的法院管轄,達到利於法律糾紛解決的目的。
2樓:人意何如我心
是的,一般來說,起訴被告必須去當地法院。一般情況下,案件歸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房產歸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硬性規定。
一般來說,可以是當事人雙方所在的法院,也可以是事發地區的法院。就要看具體是什麼案子了。
4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起訴被告人不是必須到被告所在地。
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具體如下: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下列案件,由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起訴被告人必須去他當地的法院嗎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不是必須的,一般來說是到被告所在地,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是在原告所在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6樓:匿名使用者
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手續的程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7樓:趙律師
一般來說去被告戶籍地起訴是可以的,但不是必須的,管轄問題很複雜,要看具體情況。比如,合同糾紛既可以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房屋產權糾紛必須在房屋所在地。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一定。雖然一般的原則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有些情況下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還有些情況下必須到指定的法院起訴。
比如在民事合同或經濟合同糾紛中,如果沒有約定必須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那麼也可以在合同簽訂地起訴。
再比如,軍婚案件中,原告一方為非軍人,而被告一方為現役非文職軍人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又比如,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起訴一個人必須到那人當地法院嗎?
9樓:百家百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10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起訴一個人不是必須到那人當地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到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起訴一個人的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11樓:濟南程律師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但因案由不同等因素也不一定必須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能到原告所在地,侵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法院起訴
12樓:笨呆子
不一定,也可以到你自己的當地法院,還有就是居住地所在法院,或者事件發生地法院,具體情況應當諮詢律師比較好,提供比較好意見,因為起訴地選擇也是很講究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法院。
除非雙方有約定如發生爭議在指定地法院訴訟。
如果要起訴一個人必須到她當地的法院起訴嗎
14樓:屈禮熊女
是的,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即到被告住所地起訴,但如果是合同或者交通事故等則還可以在合同簽訂地和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
15樓:樂正元斐賴冬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但因案由不同等因素也不一定必須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能到原告所在地,侵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法院起訴
起訴被告人必須去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嗎
16樓:風翼殘念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根據法律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
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
(1)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淮,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係為標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並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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