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如何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申請人意見怎麼填

時間 2022-01-15 21:35:06

1樓:之何勿思

填寫步驟:

1、填寫工傷職工姓名。

2、填寫工傷認定決定書編號。

3、填寫證件型別和號碼,一般填寫居民身份證。

4、填寫傷殘部位以及時間。

5、填寫聯絡地址。

6、填寫單位資訊。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程式有以下步驟:

1、 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 進行審查: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鑑定申報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鑑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鑑定是否屬於本鑑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 鑑定程式: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4、 鑑定迴避: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鑑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鑑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鑑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3)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鑑定結論的。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鑑定專家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迴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

5、 鑑定結論

(1)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鑑定的,應 提交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鑑定。決定重新鑑定的,由鑑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鑑定結論。

2樓:0o柳小兔

根據出院記錄表載明情況,按照以下**照實填寫即好。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能力鑑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鑑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勞動能力的喪失可分為:

(1)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雖然因傷、病導致身體衰弱、器官功能障礙或肢體殘廢,但仍能從事一些輕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因傷、病已經不能從事任何強度的工作,甚至連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顧。對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一項複雜而困難的工作,它涉及醫學,倫理學等有關的知識,並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性規定,是在明確的鑑定標準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被鑑定人的病情後做出的。

它要求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客觀地做出鑑定,這關係到我國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的優惠政策。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出院記錄表載明情況,按照**照實填寫即好

4樓:

你好,這個勞動能力鑑定最後是多少級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寫就標準了,也可以介紹一下大概受傷的情況。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這樣寫就標準了,也可以介紹一下大概受傷的情況。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申請人意見怎麼填

7樓:baby無知的螞蟻

工傷職工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申請表上的申請人意見是要寫同意鑑定還是不同意鑑定。如果不同意鑑定的話,那麼傷者本人就要寫「本人自願放棄勞動能力鑑定」。如果同意的話,只要寫情況屬實,同意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影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材料稽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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