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購買、使用假文憑者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獲取就業機會或利益,其實質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締約告知義務,是一種欺詐行為。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如果勞動者使用假學歷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同時,還可以要求使用假學歷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體法規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均負有締約告知義務。締約告知義務,是指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承擔相互如實告知必要資訊的義務。
二、《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三、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對勞動合同中的欺詐作了如下定義:「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根據本案例情況來看,用人單位在人為應聘者確實有該文憑的情況下,才作出了錄用決定。應聘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使單位作出了違背其意願的錯誤表示。所以,勞動者在應聘過程中的做法是欺詐行為。
四、購買、使用假文憑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一旦被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社會福利,不得向有損失的用人單位索要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如果勞動者使用假學歷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同時,還可以要求使用假學歷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二款規定:「對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高等學校學歷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視購買、使用假文憑者情節輕重,還會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
2樓:
如果以虛假文憑達到錄取要求被單位錄用的,《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如果進行勞動仲裁,估計會背判合同無效,可以開除,但是會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假文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假文憑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進行判決。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作為勞動者去用人單位上班提供了假文憑,構成了欺詐行為,並利用了這個欺詐行為導致了雙方建立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該勞動合同無效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根據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單位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並不用支付任何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仲裁確認了事實存在勞動關係,工作期間單位沒有交納的社保要去哪個部門申訴?
5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處理;也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局社保徵繳中心投訴,由社保經辦部門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如果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且導致了你的損失,如無法享受生育津貼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6樓:匿名使用者
由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和勞動關係存續時間。
由勞動監察或社保地徵繳處室起動,要求單位為你參加保險。單位不執行勞動監察的決定,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稽核繳費基數,我具體繳費金額。
7樓:李保忠律師
屬於勞動爭議範圍,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8樓:
社保所或法院都能管,重要的是你想怎麼辦,如果想去法院就要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如果想簡單點就去社保所直接說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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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的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9樓:宇寶
步驟如下:
一、勞動者在維護權益時,去勞動仲裁進行申請,勞動仲裁受理的條件是,需要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如果有勞動合同,那麼毫無疑問,仲裁委員會直接就受理。但是大部分的公司並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針對未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首先就需要先準備以下證據,來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轉賬記錄
2.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有會更好)
3.考勤記錄
4.同事的證人證言
5.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6.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7.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裝、工作卡等。
二、準備好了以上材料,再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書三份,申請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請仲裁的日期。
注意:在提供勞動仲裁申請書時,還需要準備的資料:
(1)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一份,
(2)被申請人工商註冊登記資料一份,
(3)證明存在勞動關係證據。
三、費用問題: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四、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一般來說,只要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都會予以受理。
五、**審理:仲裁庭應當於**的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前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審理。
六、仲裁裁決:**審理結束後,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查明情況做出仲裁裁決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10樓:宗榮寇怡木
廣東胡律師:
1、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要求雙倍工資賠償的「勞動仲裁」勝算機遇很大,你的工資卡的轉賬記錄是否為「工資明細」,如果僅只是普通轉帳的話,你很難主張;我在下面列了相關的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而去申請勞動仲裁要舉證的證據,你可以對照著看看;
2、你能找相關同事問到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就可以去工商局的官網上查詢到公司法人是誰;
3、你的勞動合同期限如果不夠3年的話,試用期約定是不能超過3個月的,此公司這點就是違法行為。
(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舉出上述的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五項其中一個,就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初步證據,剩下的就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單位舉證不能的話,就會支援勞動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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